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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禁止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規定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6-08 17:22:54  


  中評社香港6月8日電/據新華網消息:《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日前印發。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紀委

  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

  根據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精神,為貫徹落實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反腐倡廉方針,針對當前查辦違紀案件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提出並重申以下紀律要求:

  一、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

  (1)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

  前款所列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惠價格。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於違紀。

  二、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幹股。

  幹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証據証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違紀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違紀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違紀數額。

  三、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而獲取“利潤”的,以違紀論處。

  四、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証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五、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

  執行中應注意區分前款所列行為與賭博活動、娛樂活動的界限。具體認定時,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1)賭博的背景、場合、時間、次數;(2)賭資來源;(3)其他賭博參與者有無事先通謀;(4)輸贏錢物的具體情況和金額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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