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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頒金融機構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辦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6-08 20:49:12  



  第十一條 境內金融機構應當在人民幣債券發行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人民幣債券發行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並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申請辦理債券資金登記。

  第十二條 境內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所募集資金的調回以及兌付債券本息涉及的資金匯劃,應通過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進行。

  第十三條 境內金融機構應在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集資金到位的30個工作日內,將扣除相關發行費用後的資金調回境內,資金應嚴格按照募集說明書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第十四條 人民幣債券本息的兌付應當以人民幣資金支付。境內金融機構兌付人民幣債券本息,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申請。銀行應當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核發的核準件為境內金融機構辦理兌付人民幣債券本息的對外支付手續。

  第十五條 境內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所募集資金及後續資金調回、本息兌付應按《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規程》((96)匯國發字第13號)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十六條 人民幣債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發售、交易、登記、托管、結算以及信息披露等事宜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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