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17日電/高雄市長選舉訴訟案,黃俊英提出的選舉無效訴訟部分,雖被判決駁回,承審合議庭卻發現有五十九筆選務違失,在判決書中直指,高雄市選委會的選務作業有明顯疏失,該予以非難,不該卸責和苛責提起訴訟的候選人,否則“人民將仍有選舉作票的疑慮,而無法完全信賴選舉的公平、公正性”。
中國時報報道,合議庭指出,這五十九人,並非同戶人,同一頁或上下頁的選舉人,卻在他人欄位蓋章,或有全頁在他人欄位蓋兩個章領票而未劃除,以致無法分辨到底是誰領取選票,這樣的情況,已涉及重複領票之嫌。
加上,還有不該發生的遺失票、贓物票等情形,使得各投開票所的選票數量是否都為真實,“已非無疑”。
合議庭認為,前述五十九筆選務違失,所影響的選票數,還無法達到影響選舉票數,因此,判決黃俊英提出的選舉無效訴訟敗訴。
但是判決理由中提到,選舉票是由高雄市選委會依法負責印製且經監印,依情依理,除有作票或重大疏失外,選舉票都不可能溢數外流,讓選舉人或他人持有。
判決理由還說,以選票印製、清點、發放都須經過甚為嚴謹的過程,如此的慎重,本來就不容有任何舞弊或不符情事發生,其結果如發生有不符的情狀,依人民的觀感,自應都歸於依法負責印製選舉票及委託執行選務職務的高雄市選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