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允許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外証券市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6-20 21:08:04  


股民在呼和浩特一家証券營業部看盤。
  中評社香港6月20日電/中國証監會20日公布《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証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允許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証券公司等証券經營機構開展境外証券投資業務。辦法將於7月5日實施。

  據新華社報道,根據試行辦法,申請此項業務的基金公司要求淨資產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經營基金管理業務達2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於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証券公司淨資本不少於8億元人民幣,淨資本與淨資產比例不低於70%,經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業務達1年以上。

  “這些準入條件相對較高,主要是為了在起步階段能夠‘做好’而不是‘做快’。”証監會基金部副主任李正強說,短期看,大約分別有10到2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証券公司符合準入條件。

  李正強介紹,辦法的制定主要遵循三項原則:切實保護境內投資者利益﹔注重防范各種產品風險,以保護投資機構和建立投資者信心﹔培育境內資產管理機構,提升它們跨市場資產組合能力。

  華安基金管理公司蘇圻涵博士說,試行辦法意味著境外証券市場對境內機構投資者的正式開放,這是業內期盼已久的。相對於銀行QDII辦法來講,這一針對基金管理公司、券商、托管銀行的試行辦法沒有50%股票投資的限制,並且投資范圍更廣泛、品種更多,引入了金融衍生產品,更具靈活性和多樣性,能夠真正起到培養國內機構國際化管理能力的作用。

  試行辦法沒有明確規定投資額度。李正強說,額度規模需按照有關規定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相關手續。從現實情況來看,額度不會成為投資境外証券業務的瓶頸,更可能出現的情況是額度用不完而不是不夠用。

  試行辦法沒有明確規定境外投資產品的種類和組合方式,也沒有限制境內投資者是用人民幣還是用外匯進行投資。李正強表示,這並不意味著証監會對投資產品放任不管。証監會將成立QDII產品專家委員會,對投資產品的組合原則、風險防范、估值標準等進行嚴格審核。

  試行辦法允許境內機構投資者開展境外証券投資業務時聘用境外投資顧問,但明確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承擔受信責任。李正強說,境內投資機構海外投資經驗較少,這一規定有利於它們在短時間內迅速成長。

  2001年7月以來,証監會和有關部委一直在積極研究,尋找合適的時機穩妥推出QDII試點。去年9月,首只針對個人投資者的QDII產品──華安國際配置基金正式推出,共募集了1.97億美元,成為境內迄今規模最大的QDII產品,目前運作平穩。

  中信証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程偉慶說,試行辦法實施後有利於化解流動性過剩,對人民幣升值壓力也能起到緩和作用。並將從一定程度上縮小A股和H股的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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