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27日電/台高院判決台開內線交易案,不僅排除了北院嚴譴“權貴犯罪”的階級分析,更徹底推翻北院創設的共犯犯罪所得計算方式,使全案的罪與刑均全面翻新,審判特色不少。
中國時報分析指出,北院在一審判決書中,直指“竊國則侯,竊鉤則誅”、“權貴犯罪”等嚴譴字眼,確實震撼人心。不過,純就法論法,卻是多餘的社會學論述,高院一筆刪去,正是回歸判決書撰寫的常規。
北院創設共犯犯罪所得的計算方式,也很眩目;但高院從最高法院尋找三則判決先例,內線交易的犯罪所得計算方式,其實也不乏先例可供參考。
內線交易的共犯犯罪所得,究竟應如何計算才符合法律本旨?是傳統的高院有理?或是創新的北院合法?恐怕有待上訴最高法院才能定奪。
依高院的計算方式,趙建銘等人的犯罪所得,剛剛逾越一億元的“加重內線交易罪”臨界點,只不過多了八十三萬零五十八元而已。
就這麼一丁點差距,只要計算稍有差錯,恐怕罪刑又可能擺回刑責較輕的“普通內線交易罪”,未來台開內線交易案的爭訟焦點,恐怕會圍繞在這八十三萬餘元上打轉。
高院判決另有幾點特色值得注意。一是台開董事長蘇德建,他是洩漏重大訊息的人,並沒有犯罪所得,卻因他是全案的“始作俑者”,因此,被判處有史以來內線交易罪最重的七年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的罰金,更必須連帶沒收或抵償一億餘元的犯罪所得。真可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相較之下,蔡清文幸運多了。同樣是內線交易的共犯,只因他懸崖勒馬,在高院辯論終結前撤回上訴,不僅只依普通內線交易的輕罪判刑二年,緩刑四年定讞,躲過高院改判重刑的危機。在本件內線交易案諸被告中,蔡清文能夠不用關、不用賠,他的委任律師實居功厥偉。
再比較北院、高院判決的罪刑,北院雖以「權貴犯罪」嚴詞譴責趙建銘等人,又從“中度刑”量刑,但所判之罪卻是罪刑輕得多的普通內線交易罪。
反觀高院承審法官,充分尊重被告,言必稱呼“先生”,問案時客氣得很,可是,判罪時,卻變更一審輕罪,改依重罪判刑。不過,法官是從最低度刑開始量起。這又體現出法官審判的另類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