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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副局長陳學升。 |
中評社香港7月9日電/據新華網報道: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副局長陳學升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共24萬元,經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一審,9日作出判決,依法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法院查明,陳學升將上述所收賄賂款部分用於個人消費,部分和家裡的錢一起存入銀行。陳學升在省紀委主動交待了受賄的犯罪事實,並全部退贓。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陳學升在擔任周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和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陳學升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案發後能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