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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告綠營廣告抹紅案 遭台最高院駁回再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7-18 19:13:37  


  中評社香港7月18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2003年認為民進黨製作“全民公投─催生台灣新憲法”宣傳廣告,影射他是“中共同路人”,請求民進黨賠償,二審判馬英九勝訴。但台灣的“最高法院”今天認為,廣告是否足以誤導觀眾產生馬英九出賣台灣負面印象,仍有疑義,因此廢棄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民進黨2003年十月間製作名為“全民公投─催生台灣新憲法”的電視廣告,內容將馬英九均不在場的“反正名”遊行畫面、民眾自行懸掛中國大陸五星旗畫面,連結到馬英九參加升旗典禮被群眾圍繞相互交談的畫面。

  據中央社報道,馬英九認為,廣告內容誤導觀眾,製造他認同中國大陸五星旗等印象,已侵害他的人格權和名譽權,當時向民進黨、時任民進黨秘書長張俊雄和楊孟勳,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台北地方法院2005年判決時,認定文宣廣告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縱使廣告中出現馬英九的鏡頭,也沒有毀損到馬英九的名譽,判馬英九敗訴。

  但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審理認為,廣告確實會誤導民眾產生馬英九出賣台灣的負面印象,改判民進黨和楊孟勳應連帶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和相關利息,並登報道歉。另外,依馬英九無法舉證證明張俊雄參與廣告的製作和播出、有共同侵權行為,因此,就張俊雄部分,將馬英九的上訴駁回。

  台“最高法院”審理上訴時認為,廣告中“反正名”遊行畫面及民眾自行懸掛大陸五星旗畫面,並沒有馬英九的畫面出現,字幕和旁白也沒有隻字片語提及馬英九,能否使人誤認馬英九有參加遊行及誤導觀眾產生馬英九認同大陸五星旗的負面印象,仍有疑義。

  法院又稱,雖馬英九以多篇報紙剪報證明人格評價受損,但媒體報道屬撰稿者個人主觀意見,馬英九的人格評價有無受損應依客觀事實認定,廣告是否足以誤導觀眾產生馬英九出賣台灣的負面印象,仍有疑義,不應根據剪報認定已受貶損,因此,廢棄民進黨及楊孟勳賠償及登報道歉部分,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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