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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報:陳方安生誠信破產 參選有“三難”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9-20 09:31:00  


  中評社香港9月20日電/《文匯報》今天刊登一篇署名文章說,陳方安生雖然對補選信心爆棚,大有捨我其誰之感,但是否低估其參選的難呢?與反對派沆瀣一氣,卻以獨立人士身份呃選票此一難;以人格誠信論包裝自己,抹黑別人,反而欲蓋彌彰暴露自己,此二難;奢言擔當兩地溝通橋樑,然而多次對抗《基本法》、對抗中央、污衊行政長官選舉,試問如何得到中央信任,此三難。 

  陳方安生日前接受某報獨家專訪時表示,沒有參與第三屆行政長官選舉,卻宣布參與立法會補選,“呢個決定係我一生最難的決定”。陳太作出決定後,是否就無難?她雖信心爆棚,大有“非我莫屬”之概,要記者“看我日後在立法會的做法”,但是否低估其參選的“難”,甚或有“最難”的時刻? 

  參加反對派初選“獨立”何在? 

  文章指出,第一難是“獨立人士身份”參選,並非“獨立”。李柱銘就對記者承認,是民主黨主席何俊仁要他游說陳太參選的。何俊仁表示,陳太若參選,民主黨和公民黨一定支持,包括何秀蘭、甘乃威和黃毓民。密室政治幕後工作的結果,首先是何秀蘭宣布棄選,暗示陳太會出馬,跟著是應邀與陳太會晤後的甘乃威也宣布棄選而要求民主黨全黨支持陳太。陳太宣布參選後,參與策劃私相授受的“兩名『民主派』有勢力老人”之一的楊森即成為陳太助選團團長。而有意參加“泛民”初選的社民連副主席勞永樂質疑24日舉辦的“泛民初選中公開辯論”的安排,不許他直接追問陳太過往的政績是“偏幫陳太”。 

  既然是“獨立人士”,又為何參加“泛民”初選?陳太明明就是承認自己是“泛民”中的一員,這等於是陳太向全港市民宣告自己正式參加反對派陣營,以反對派被“初選”出來的代表參加港島立法會補選。“猶抱琵琶半遮面”又何必呢?參加“泛民”初選,不是已露出真面目嗎? 

  陳太能否真的“獨立”參選?不可能。雖然李柱銘講“『忽然民主』這句話很負面而且有失風度”,但這是實況,不能不承認現實。離開了民主黨、公民黨,沒有楊森等助選,哪來的“樁腳”,怎麼“洗樓”?“泛民”山頭林立,陳太被認為最能擔當“共主”,“一統天下”。但陳太聲言並無做“泛民共主”的夢想。又表示民主黨與公民黨合併是有可能的,“希望民主力量因為團結而壯大”,只是怨她一個人不可以“一朝一夕將一盤散沙團結起來”。看來並非無做反對派“共主”之意,只是怕“力不從心”。陳太以“獨立人士”身份參選呃選票,是一大難啊! 

  陳太何來人格誠信? 

  文章表示,第二難是用“人格誠信”論包裝自己,抹黑別人,是訐以為直,傅粉施朱之為,只能收欲蓋彌彰之果。陳太確是政壇老手,很懂為政攻訐權謀之術。她認為港島補選立法會議員一役的真正戰場,是候選人的人格誠信多於實質議題,是人格誠信比實質議題更為重要。其實,所謂“人格誠信”,是指參政者的道德信譽,對社會對國家對人民是否忠誠有信用,指參政者起碼具有的基本品格,即平時所講的愛國愛港,對國家對港人忠誠負責的品格。而“實質議題”,就是香港現階段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實施《基本法》關於經濟民生、政制發展的實際議題。“人格誠信”與“實質議題”是不可分割的統一體,前者是前提,後者是關鍵。何以陳太將之割裂,側重前者而罔顧後者呢? 

  陳太參選的目的,不是為服務港人,不是為香港的經濟民生著想,也不是為在政制發展上依憲制達成社會共識,而是為了樹個人的“人格誠信”,也是為了打擊誣衊別人,為自己塗脂抹粉而又同時抹黑別人。她聲言自己“做人的原則及態度,是永遠不會抹黑以及人身攻擊別人”,但在同一席對記者的專訪中,卻不遺餘力攻訐葉劉淑儀。且不論誰是誰非,該篇談話本身的互相矛盾的立論與行為,就暴露了談話者本人的“人格誠信”當場破產。 

  陳太注重的不是參選後如何效勞港人,而是如何運用競選策略手段打擊對方。不錯競選本身,就是個如何運用政治策略手段使自己多獲選票,令對手失去選票的過程。但是,如果是光明正大的政治家,而不是不擇手段運用謀略的政客,首先應關注的是社會的利益、人民及國家的利益,然後考慮如何把自己認為正確的政治主張以適當的方式令選民接受,與此同時批評對方的不當。陳太的棄實質議題而企圖專攻“人格誠信”,恰恰暴露自己的“人格誠信”的低下,非港人及國家之所需。 

  抗中立場 難當兩地橋樑 

  文章表示,第三難是陳太在對記者的採訪中,以及在宣布參選記者會上的宣言裡,表明她與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沒有共同的政治法律基礎。 

  首先,她抨擊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附件一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通過的決定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認為是沒有認受性的“小圈子選舉”。這是一位身為前政務司長對“一國兩制”新憲制的對抗立場,是她抗拒《基本法》對香港政制所作安排的立場。她不是講“人格誠信”嗎?這種對抗憲制、對抗《基本法》、對抗中央,辜負中央委任她擔任四年政務司長的自我暴露,是她“人格誠信”的破產。她這種基本政治法律立場,比一般市民不如,怎麼做“香港與中央橋樑”? 

  其次,《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六種違背國家安全行為,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何時立法、怎樣立法是一個問題,反對不反對立法是另一個問題。陳太聲稱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立的是“惡法”,要在這個問題上追究時任保安局局長的葉劉淑儀“人格誠信”。作為中央任命的主要官員,值得港人和中央追究“人格誠信”的應當不是葉劉淑儀,而是陳方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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