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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高院審核死刑方式合法性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9-26 04:11:47  


  中評社溫哥華9月25日電/ 美國最高法院同意接受兩名死刑犯所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將裁定普遍使用的毒液注射處死方式是否符合憲法精神?兩名提出司法覆核的死刑犯是肯塔基州人拉爾夫﹒貝茲(Ralph Baze)和托馬斯﹒克萊德﹒(小)鮑陵(Thomas Clyde Bowling Jr.)。 

  據BBC報道,兩人在2004年就投訴肯塔基州政府,指稱當地司法系統在執行死刑時所經常使用的毒液注射方式過於殘忍、違反了憲法中保護基本人權的條例精神。此二人的律師表示,最高法院對這次司法覆核的裁決,將直接決定在美國已經有一百多年歷史,並且在多數州使用的注射毒液處死死囚的方法是否還能繼續下去。 

  美國目前至少有38個州都使用毒液注射方式執行死刑。只有內布拉斯加州要求必須使用電椅行刑方式。據介紹,美國各州所使用的毒液注射死刑方式由三個步驟和三種化學注射液組成:第一、死囚被注射麻醉藥硫噴妥鈉(Sodium pentothal)陷入昏迷狀﹔第二、被注射泮庫溴銨(Pancuronium bromide)是全身肌肉癱軟﹔第三、注射氯化鉀(Potassium cloride)使囚犯心臟停止跳動、致死。 

  一些法律專家認為,這種處死方式通常速度慢、痛苦程度較大,因此可能違反了美國憲法中禁止"殘忍與非常懲罰形式"的條例精神。去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死刑犯有權在臨刑前挑戰毒液注射行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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