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29日電/呂秀蓮日前因特別費案遭起訴,其辦公室今天發表聲明,批評“特偵組”完全是為起訴而起訴,對特別費案起訴或不起訴標準,欠缺明確說理與標準。
聲明說,起訴書所附發票,並非呂秀蓮自特別費、特支費支付的實際消費,而是經手人依照相關單位的指示提供核銷的發票。此一便宜行事起源於國民黨時代的行政陋規,呂秀蓮在去年“國務機要費”風波之前根本不知情。
聲明表示,呂秀蓮一再告訴檢察官,2000年上任以來,幕僚依照“總統府”相關單位相關指示辦理,如有錯誤,會計及審計單位應及早制止,何以多年來均未加以糾正,也未退回發票?檢察官對於此一論點深表同感,卻在起訴書上稱呂秀蓮“指示”幕僚“詐領”特別費,令人費解。
第二,每月特別費均經“總統府”出納科主動送交“副總統辦公室”,由幕僚代為簽收,而非如起訴書所稱由呂秀蓮“先命”幕僚代領。
第三,起訴書從核銷的發票中找出總數新台幣5636517元的他人發票,因而認定呂秀蓮詐領。事實上,那些發票當中的2710840屬於陳水扁自“國務機要費”撥付的特支費,過去只需簽收即可。
第四,起訴書指稱呂秀蓮詐領特別費2925667元,平均每年詐領418000元,每月33000元。而呂秀蓮每年每月花在婚喪喜慶、犒賞、慰勞、餽贈,以及辦公室與安全人員的支用和公益等用途,遠過特別費總額,在偵訊時均予舉例述明,檢察官卻隻字未提,完全是為起訴而起訴。
第五,“特偵組”關於特別費案的起訴或不起訴欠缺明確說理與標準,應受社會各界檢視與公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