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5日電/陳水扁日前根據“總統國家機密”特權,將“國務機要費”案卷證資料補核定為“絕對機密”,並聲請返還相關證物。台北地方法院今天裁定聲請駁回。裁定書表示,“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屬於行政權的一部分,不僅須依法行使,也應受台灣“國家機密保護法”等規定限制,並非可恣意任為,更須受司法權審查。
中央社報道,裁定書還表示,對照國際憲政範例,以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拒絕前總統尼克森主張國家機密特權,而命交出水門案件錄音帶一案,相互呼應,因此,法院在審理訴訟案件中,遇到“總統”職權行使是否違法的爭議而有礙訴訟程序進行之虞時,應有審查的權限,才能維繫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台灣“憲政”體制。
台北地方法院九月六日接獲“總統府”秘書長葉菊蘭具名公函,指法院偵查卷宗附件編號十至十二號的三宗卷宗資料,包括扣押的2000年一月至2006年六月三十日的“國務費”核銷發票、單據、電磁紀錄、偵查中相關人士訊問筆錄、F案六件外交工作,陳水扁依大法官第六二七號解釋意旨,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十二條,重新核定為“絕對機密”,應永久保密,聲請返還相關證物。
台北地方法院上午審理“國務機要費”案,認定陳水扁核定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所以核定無效,相關卷證並不是台灣“國家機密保護法”所核定的“國家機密”,均屬於檢察官可作為追訴被告犯罪嫌疑的證據,且因目前仍審理中,裁定聲請駁回,不發還相關證物。
裁定書指出,陳水扁基於“總統”職位所享有的“國家機密特權”提出聲請,但就具體訴訟案件而言,“總統”是否享有“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如何?仍有待審酌個案的情況。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文,裁定書指出,“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的行政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的資訊,認為公開可能影響台灣“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於“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的權力,此為“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若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的尊重。
裁定書指出,但深究解釋理由書內容可知,“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屬於行政權的一部分,行政特權並非“憲法”上的絕對權力,不僅應依法行使,也應受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等規定限制,並非可恣意任為,更須受司法機關審查。
裁定書指出,否則,“總統”將可根據行使“國家機密特權”,不受任何法律的拘束,即可遂行干擾任何司法案件的審理,恣意侵害司法審判權,顯然不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法”基本原則,違背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的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