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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遠期利率協議業務管理規定》(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0-08 20:27:01  



  第七條 金融機構在開展遠期利率協議交易前,應將其遠期利率協議的內部操作規程和風險管理制度送交易商協會和交易中心備案。內部風險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風險測算與監控、內部授權授信、信息監測管理、風險報告和內部審計等內容。

  第八條 具有做市商或結算代理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在與非金融機構進行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時,應提示該交易可能存在的風險,但不得對其進行欺詐和誤導。

  第九條 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既可以通過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統達成,也可以通過電話、傳真等其他方式達成。

  未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的,金融機構應於交易達成後的次一工作日將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情況送交易中心備案。

  第十條 市場參與者進行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時,應訂立書面交易合同。書面交易合同包括交易中心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或者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交易合同應至少包括交易雙方名稱、交易日、名義本金額、協議起止日、結算日、合同利率、參考利率、資金清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要素。交易雙方認為必要時,可簽訂補充合同。

  第十一條 市場參與者可按對手的信用狀況協商建立履約保障機制。

  第十二條 遠期利率協議交易發生違約時,對違約事實或違約責任存在爭議的,交易雙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於接到仲裁或訴訟最終結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將最終結果送達交易商協會,交易商協會應在接到最終結果的當日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交易商協會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作用,制訂相應的自律規則,引導市場參與者規范開展遠期利率協議業務。

  第十四條 交易中心應依據本規定制定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操作規程,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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