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22日電/陳水扁及“國務機要費案”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四被告,不服台北地院對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裁定提起抗告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北地院更裁,不過,吳淑珍等四人部分則抗告駁回。陳水扁可提再抗告,但吳淑珍等四人本應無抗告權,不得再抗告。
陳水扁早前要求台北地方法院院,返還“國務機要費案”機密卷證,但法院方面在10月5日拒絕,同時裁定相關卷證並非機密。陳水扁和吳淑珍等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
經過高院特別合議庭審理後,今天決定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北地方法院。台高院在新聞稿中指出,依照相關法規,請求發還“國務機要費”單據,似乎需要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進行,才算合法,不過,這起案件的抗告人以陳水扁的名義請求發還,其申請人適格,應有疑義。
據報道,台高院的意思是,台北地院的原裁定中並沒有就“總統府”組織法的規定,釐清陳水扁究竟有沒有請求權,就進入實體審查,因此,為求法律的正確適用,高院決定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地院更裁。
至於,吳淑珍等“國務機要費案”的四名被告提起抗告的部分。台高院認為,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原審裁定得以提起抗告的人,只限於請求案件的當事人而已,因此,吳淑珍等四人在這起案件中,應該沒有抗告權,不能因為北院在裁定認為他們得抗告,就取得抗告權,台高院因此決定將吳淑珍等四人提出抗告的部分,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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