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31日電/陳水扁向法院要求返還“國務機要費”案卷證資料,台灣高等法院做出要求一審重新審酌誰有權提出的裁定後,陳水扁及吳淑珍等人均向高院提出抗告。
法界人士指出,全案將待最高法院做最後裁定,“國務機要費”案審理進度勢必再受拖延。
聯合報報道,高院特別合議庭廿二日撤銷台北地院駁回陳水扁要求的裁定,主要質疑陳水扁是否具備聲請要求發還“國務機要費單據”及“偵查中供述證據”的資格,並引“總統府組織法規定”強調有權請求發還“國務機要費”單據者,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才合法———陳水扁以“總統”身分要求法院返還,欠缺合法條件。
高院裁定並指出,本件是陳水扁主張對“國務機要費”單據及偵查中供述證據,陳水扁有決定不予公開的權力,要求法院返還;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等人,均非聲請案件當事人,並無抗告權。高院合議庭指出除陳水扁對此裁定有權抗告外,也送一分裁定書給高檢署檢察官,但檢方並未提出抗告。
高院昨天收到陳水扁及吳淑珍等人的抗告。律師團指出,高院以大法官釋字六二七號精神組成特別合議庭審理,卻以一般案件標準認定“總統府”才有權聲請發還相關證卷資料,論述有問題,讓人感到困惑;律師團也質疑高院引用錯誤法條。
陳水扁提出的抗告理由,還一併質疑高院由五名法官組成特別合議庭,有無違反法院組織法等疑義。至於高院認為吳淑珍等人無權提出抗告,吳淑珍等人仍堅持提抗告,高院要不要將全案送最高法院審理?合議庭將在討論後作出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