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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法官縱容“其他非法方法”毀滅選舉?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1-17 08:16:26  


  中評社香港11月17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發表社論指出,高雄市長選舉案二審定讞,此一判決對惡質的政風與選風,非但沒有激濁揚清的作用,反而必將使選風與政風更趨下流。我們尊重司法判決,但面對公正選舉及政治正義的失落,只有無語問蒼天。

  就在二審推翻一審判決同日,“中選會”“公投綁大選”亦是橫柴入灶。政客以權術贏得選舉,政黨又用政府機器“綁”選舉;然而,輿論不足畏,道德不必論,司法亦不能懲奸除惡,真是公理何在,正義蕩然!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定黃俊英敗訴,認為“走路工”事件固有可議,但不符合選罷法的要件,因而改判。高院判決的理由,主要是法理邏輯的推演。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這裡所謂“其他非法方法”為何,是本案的關鍵。第一審判決認為,陳菊陣營在投票日前夜操作“走路工”事件,使黃俊英陣營無法及時反應,已造成選舉不公,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非法方法”要件。但高院認為,依邏輯解釋,法條中“其他非法方法”的抽象規定,應與強暴、脅迫作相類似的解釋;因此,操作“走路工”事件並非與強暴、脅迫相類似的行為,故不構成本條之要件。

  雖然如此,高院亦指出,陳菊陣營操作“走路工”事件、以損害黃俊英名譽的方式求勝是可議的行為;但因法律未予規範,必須修法方能端正選風。換言之,高院選擇謹守法律邏輯,而讓使用卑劣手段的政客免於受到制裁。這種結果,可謂“口頭上還黃俊英公道,實質上則縱容了陳菊”。

  社論說,法院這樣的態度形同給不法投機之徒大開方便之門。上屆“總統”大選發生三一九事件,藍營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因“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也有和公職人員選罷法相類似的規定,所以當時的訴訟,亦發生“公投綁大選”、“強制軍人留守”、“三一九事件發生後不當宣傳”等民進黨政府或助選人員的作為,是否符合與強暴脅迫類似之“其他非法方法”的爭議。

  社論指出,上述種種作為,其嚴重程度恐怕更甚於陳菊陣營在高市操作“走路工”事件。而且,這些作為確已影響選民投票意願或投票意向;因而,當時的法院判決實應作出正面判斷。例如,藍營主張,公投綁大選有暴露選民政治態度的危險,這在中南部的影響尤大,當已構成“強暴脅迫”的要件;卻均不為法官所採,而判決藍營敗訴。

  “總統”選舉官司判決之後,似乎意味“公投綁大選”是合法的手段。於是在即將來臨的下屆“立委”選舉,和下屆“總統”選舉,遂演成民進黨準備以“討黨產公投”和“入聯公投”來綁架選舉;而國民黨則以“討國產反貪腐公投”和“返聯公投”來“反綁”。大家都綁架選舉之後,進而演成投票程序“一階段領票、兩階段領票”之爭,以及“公投票和選舉票印在一起”之爭,以圖將選舉綁得更緊。這樣一來,選民的自由投票環境受到嚴重威脅,投票自由意志受到擠壓,整個民主選舉的正當性也大大動搖。請問,這是否正因法院判決不能體察社會民情、不能承擔責任,於是對不法投機之徒大開方便之門?

  社論表示,如今,法官再度告訴不法投機之徒,類似“走路工記者會”的選舉奧步可以使用,非在法律懲罰的“其他非法方法”之中。此種情勢演變下去,選風政風之沉淪將伊于胡底?民主將成什麼品質?

  本案宣判前,法院大動作要求保護法官,但宣判結果受到不利判決的藍營,卻是眾所周知是不會有什麼強烈行動的;法院事先已知判決結果,而竟裝模作樣地仍請求保護,這真是虛偽做作。然而,此一判決無異鼓勵大量“其他非法方法”盡可肆無忌憚地用於選舉之中,政風與選風之必將更趨下流,未卜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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