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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擁有選舉權的理當是“人”不是“戶”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2-18 10:06:28  


  中評社香港12月18日電/今年9月,懷柔區湯河口鎮後安嶺村開始了新一届的村民代表選舉。但隨之而來的,是該村近20戶村民同時“鬧離婚”。新京報今日刊登社論指出,原來,這次選舉以戶爲單位,71戶村民共有71張選票,他們將分成3個小組,選出31個村民代表。村民離婚後,原來的一戶就變成了兩戶,投票權也相應增加了一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况、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此語出自現行憲法第34條,板上釘釘。如果選舉是“按戶投票”而不是按人,那麽在一個家庭內部允不允許每個成員將自己的選票投給不同的候選對象?

  社論稱,的確,在傳統的中國社會中,“臣從君綱,子從父綱,妻從夫綱”,即便是成年子女或妻子,也沒有對外的發言權,更遑論以個人名義參與選舉。新中國成立以來,那些“三從四德”均已作爲封建糟粕被扔進了曆史的垃圾堆,按戶選舉不應出現在當今的中國,包括農村。

  有人認爲,按戶選舉可以從《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找到依據。而翻開這部事關村民自治的重要法律,第21條寫著:“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産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决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幹人。”原來,這就是“按戶推選”的“依據”。而事實上這是誤讀。

  社論指出,從法律規定看,村民代表開會僅僅是特殊情况下,作爲村民大會的補充存在的。村民代表幷非村民自治的必需品,即便是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法律也只是規定“可以推選”村民代表。而從後安嶺村的情况看,既然村民們的民主熱情高漲,完全可以經由“村民大會+村民委員會”的自治組織架構行使自我管理權,大事决于村民大會,小事賦權村民委員會處理。就算是推選出了各方均滿意的村民代表,村民代表開會也同樣不能替代村民大會。

  再者,就算根據後安嶺村的實際情况,非經村民代表開會就不能實現村民自治,也幷非就意味著要“按戶選舉”村民代表。法律規定的是“按五戶至十五戶推選産生一名代表”或由各村民小組推選産生若幹人。所謂“推選”,應是先“推薦”,再“選舉”,五戶至十五戶只是推選一名代表的一個選舉單位。當這五戶或十五戶推薦出代表候選人之後,可以是協商一致後産生本選舉單位的代表,也可以經選舉産生代表。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就必須經由選舉産生村民代表。而一旦選舉村民代表,就應按一人一票的原則,由這些家庭中有選舉權的村民投票産生。

  社論表示,村民自治制度,是基層群衆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不管在哪一級的選舉過程中,都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尊重村民的意願,幷在憲法之下活動。後安嶺村的“離婚”鬧劇,雖然很大程度上源于對法律的誤讀,但以戶數而不是以人數爲選舉單位的立法,也還需要規定得更加詳細。畢竟權利的平等只能是“人”而不能是“戶”的平等。

  在每五戶至十五戶中産生一個代表,也幷不存在操作上的困難。而且,村民代表會議相對村民委員會來說,也是另一種自治組織的形式。村民代表的産生、村民代表會議的權限等,也需要相關專門法律給予明確規定。針對因後安嶺村的離婚鬧劇引發的這些新問題,立法機關和對村民自治負有指導之責的行政部門,更需及時解疑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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