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29日電/台灣的“高等法院”馬案二審宣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馬英九無罪的判決。台灣聯合報今日刊登社論表示,我們建議,檢方接受高院的判決,勿再上訴。
馬案攸關馬英九的政治生命,亦牽動台灣政局;正因其關繫視聽觀瞻,所以亦是檢察形象的重大碑誌。不幸的是,馬案纏訟經年,所呈現的卻是“政治公然操縱檢察體系,檢察體系甘為政治鷹犬”的醜形惡狀,嚴重傷害檢察形象;如今既然初審二審皆作無罪之判決,檢方理應反躬自省,勿再上訴,以免一誤再誤,予人傲慢強橫的印象,賠盡檢察體系的社會尊敬與信任。
社論說,本案檢察官侯寬仁等,始則拒絕協議統一見解,且又不願與其他同類案件同步結案,繼而扭曲變造證人筆錄,公訴人又再臨庭追加起訴背信罪,而檢察當局亦聽任此類可議手段一而再、再而三;以致審判期間,非但檢方對罪證的認定被法院一一批駁,且檢方捏造筆錄的手法亦被法庭戳穿。一審認為檢方起訴無理,二審又認檢方上訴無理,到了這種地步,面對這宗勢必成為司法經典的大案,檢察當局確宜審慎斟酌應否上訴,勿在檢察史上留下冥頑不靈、執迷不悟的汙名。
二審的判決理由較一審更為明晰。二審亦認為,特別費是“實質補貼”,憑“首長領據”即可核銷;不僅如此,更指出“制度設計之本旨”即是如此,所以根本無所謂“歷史共業”或“制度陷阱”可言。也就是說,這根本談不上是“共業”,亦非“陷阱”,而是“制度設計之本旨,並不成立犯罪”。更進一步,二審又接受“大水庫理論”,指出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其“領據特別費”為一千五百三十餘萬元,但同期的“公益及公務捐贈”總額達五千一百五十餘萬元;亦即認定,即使認為“領據特別費”應作公務用途,馬英九亦無違誤。換句話說,馬非但無“刑事責任”,亦無“道德責任”可言。最堪玩味的是,檢方指馬每月收入僅十四萬至十五萬元,據以認定馬英九詐領“特別費”;但二審算出馬英九每月各項收入合計約有二十五萬元,則每月匯給配偶二十萬元,亦難推論其有“詐領”。從一審、二審的判決理由即可看出,檢方“先射箭,再畫靶”的惡劣手法。
社論指出,正如前述,本案不是一般訴訟案;馬英九個人政治生命的毀譽得失固然牽動大局,但檢察形象的毀譽得失尤其攸關“憲”政法治的前程。不幸的是,檢方竟在如此眾所矚目的案件上,表露出如此不堪入目的醜態。不僅如此,此時此刻圍繞在馬案周圍的,卻是謝長廷、蘇貞昌的特別費案用不同標準結案、謝長廷的十大弊案石沉大海、又傳將要偵查馬英九在“法務部”及“陸委會”任內的特別費、且傳訊連戰及蕭萬長等人……。如前所述,“政治公然操作檢察體系,檢察體系甘為政治鷹犬”的醜形惡狀已是愈演愈烈;這雖是少數檢察官自甘淪為政治爪牙的行跡,卻更是整個檢察一體的榮譽與公信力如何維護的問題。因此,馬案如果不上訴,或能作為深陷政治泥淖的檢察體系自我救贖的起點。
本案對明年選舉的政治效應,各方有不同解讀。馬英九說,本案只是民進黨藉司法途徑打壓的暫時受挫,而將是其他更激烈打壓的開始,巴基斯坦碧娜芝被刺令人警惕……。多數台人恐亦相信,馬案只是民進黨“奧步”的全豹一斑而已,馬案雖告稍歇,但整隻兇豹隨時皆可噬人。至於民進黨方面,則稱“人民自有判決”;蘇貞昌說,“政治人物要遭道德批判”;謝長廷則說:“無論有罪無罪,我當選後會特赦馬英九!”然而,豈不見民進黨那麼多奇貪巨腐之徒,要不要“人民審判”?要不要“道德批判”?謝長廷當選,要不要先特赦陳水扁、吳淑珍賢伉儷?
社論表示,政治惡鬥混淆了一切是非黑白,最令人扼腕的是少數檢察首長及檢察官淪為當權者的鷹犬,成為政爭的共犯結構,助長了不分是非黑白的政治惡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