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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企業掏空 應對負責人課重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1-18 16:54:25  


  中評社香港1月18日電/馬英九今天上午公布廉能政策,對不具有公務員身分、因此不在政府廉能委員會監督範圍的企業掏空背信,主張加重刑法背信罪,使刑期與公務人員貪污罪一致。

  對於經濟罪犯逍遙美國、大陸,馬英九強調,當選後他將積極大陸協商遣返罪犯的互惠機制,並尋求和美國建立引渡程序。

  聯合晚報報道,馬英九指出,政府官員受人民委託執行政務,當他們貪污舞弊時,就適用貪污罪,但人民以股東身分,將財產委託大公司的負責人代為操作,最後遭公司負責人貪污舞弊、掏空財產時,這些企業負責人卻因不是公務員身分,不算貪污。

  馬英九表示,這是因為現在的刑法是在1929年到1931年訂定,至今反應的仍是20至30年代的刑事思潮,雖然在肅清煙毒部分已有修訂,但在企業掏空背信規定上,並未跟上世界潮流。

  刑期加重到和貪污罪一致 

  馬英九說,“法務部”調查有5成3民眾對政府未能主動查辦企業內部貪污不滿,在英、美等國貪污罪包括私人企業的掏空在內,新加坡的貪污調查局和香港的廉政公署,也可針對企業的掏空背信進行調查,因為上市上櫃公司負責人,和政府官員一樣,都受廣大人民委託代行職權,一樣有資訊優勢,一樣有公司行政權力,因此也應課以同樣的責任。

  馬英九說,他因此主張修改刑法的背信罪條文,對上市上櫃公司負責人對股東的詐欺與背信,刑期應加重,必要時應加重到和貪污罪一致。

  對不少掏空企業的負責人在東窗事發後都逃亡海外,馬英九坦言,經濟罪犯如逃亡到日本或東南亞,都有辦法抓回來,但逃到大陸和美國確實很“麻煩”,臺灣雖在1990和大陸簽訂金門協議,在刑事犯和偷渡犯遣返上有不錯進展,但範圍還是不很夠,未來兩岸協商時應將經濟罪犯的遣返一併放進去。

  馬英九說,至於與美國的部分,他在擔任“法務部長”時雖努力很久卻成效很小,因為台美正式引渡罪犯要訂定引渡條約,現在美國逃犯來台,雖然雙方沒有引渡條約,但臺灣仍會配合遣返,但台灣貪污經濟犯逃到美國,都沒辦法要求美方送回來,他上任後將以大陸和美國為重點,想盡辦法比照日本、東南亞,送回經濟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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