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16日電/前民進黨“立委”王世堅指有台僑向美國財政部檢舉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逃漏稅涉及刑責,美國財政部及國稅局今天接受台媒體查詢時表示,根據聯邦法律,他們不評論任何個案。此間移民律師則表示,即使漏稅也只有補稅罰款問題,無涉刑責。稅務專家則認為無問題。
據中央社報道,該社查詢美國財政部和國稅局,如果有人檢舉漏稅,他們是否受理調查時,兩部門發言人都口徑一致地表示,根據聯邦法律,他們不能對任何個案表示意見。
對於馬英九遭檢舉案,華府知名華裔移民專業律師張先正在接受訪問時則表示,這可能要分幾段處理。第一段是,馬英九居留美國期間有沒有報稅。這段時間,馬英九是有義務報稅。
第二段是,馬英九返台服務但仍繼續使用綠卡進出美國期間有無報稅。根據美國法律,綠卡持有人有義務就海外收入,向國稅局報稅。
第三段是,馬英九主動放棄綠卡以後,這段時間,馬英九已無向美國政府繳稅義務。而所謂主動放棄綠卡,應該就是停用綠卡,改以申請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那一年起算。
至於是否須簽署I-407表格才算正式放棄綠卡,張先正說,簽署I-407表格是表達放棄綠卡的正式方式。而有綠卡不用,改以申請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也等於主動放棄美國永久居留權。
這位最近才獲“華盛頓人”雜誌評選為華府頂尖移民律師的專家表示,無論如何,除非是惡性重大逃漏稅或抗稅,國稅局一般都以補稅及罰款結案,無涉刑責。
華府僑界知名稅務會計師饒世永在接受中央社訪問時則表示,馬英九遭人檢舉逃漏稅案,應注意兩個因素:一是有無意圖,一是時間因素。
如果馬英九已無意圖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他就沒有向美國政府繳稅的義務。這就要看馬英九從何時開始決定放棄綠卡。
不過即使馬英九剛回台灣服務初期仍繼續使用綠卡,因他已在台灣繳稅,基於不雙重課稅的原則,台灣繳稅證明可以在美國抵稅。
但是,饒世永說,無論如何,最重要的還是時間因素。根據美國稅法,逃漏稅追訴期是八年,超過八年就不再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