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對現實中各級政府的權力配置、權力與權力之間的關系以及權力運行狀况的長期關注,薛剛淩認爲,一個大部之下需要設置3類大部門:
一個是以决策爲中心的部門。應下設政策法規、計劃規劃、經濟分析、調查信息、决策咨詢委員會等部門,其中,决策咨詢委員會一定是相對超脫的,由內外專家組成,它强調决策的宏觀思維,要解决决策的科學性問題,而不是站在部門利益或某一方面利益上决策。如果决策者不接受咨詢委員會的意見,是需要明確闡述理由的。要用制度保證决策的集思廣益。
薛剛淩强調,决策權應該相對集中,不能再延續各管一塊,讓跑項目者跑了十幾個部門還拿不下一個項目。將管事、管財、管項目的權力相對集中到一個部門,避免决策多頭,但同時也存在更大的濫用風險,所以,制度設計一定要把决策者的個人利益剝離出來,保證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
另一個是以執行爲主的部門。像這次公務員管理局的成立,盡管現在還不知道其內部職能怎麽定,但薛剛淩覺得,它更主要的目的是專注執行。
她說:“執行部門應該沒有宏觀‘拍板權’。考慮到執行的專業性强,執行可以相對分散。執行强調專業化、執行層級的規範和執行手段,這種系統性是很重要的,過去往往有决策沒手段,沒錢、沒人無法操作,欠科學。”
再有一個就是監督部門。這種監督更多地側重於决策要不要調整、協調性怎樣、執行評估等績效監督,當然也要對决策、執行中的合法與否進行監督。
這種職責劃分和運行機制,是有彈性的,强調互動。比如,執行可制約决策,一是反饋執行中發現的决策問題,促使决策部門適時對决策進行調整;二是如果决策不科學,决策目標定得太高,沒手段落實,執行者在與决策者簽署决策———執行合同時就可以討價還價(執行者與决策者就執行政策方面簽署合同在英國、新西蘭等國比較多見),甚至於執行者可選擇不簽合同。這就是執行對决策的制約,推動决策的科學、有效、可行。
配套制度需精細
避免機構改革出現反複
鑒於機構改革分分合合不是沒有反複過,薛剛淩充分强調改革一定要落實在制度的精細與配套上。
薛剛淩介紹說,她負責的這個課題整個時長兩年半,會在廣泛調查的基礎上,拿出有關涵蓋决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要素的指標體系,充分考慮經濟發達、不發達、欠發達地區的不同情况,分別設計我國5級政府三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配置及運行機制圖,用法律制度保障改革的小成本、高收益,拒絕反複與動蕩。
“我們的行政法學界,不能總把全部的時間與精力花在研究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上,那畢竟是下游,是出了問題求解的辦法。我們爲什麽不能在出問題之前,關注一下前面的秩序是不是根本就沒有建好或存在其他問題,做好上游的功課,下游的壓力也許就不會那麽大了。”
“出了問題才管,就像人已經生病了。生了病再治療就有些晚,關鍵要保健。行政法學界的這種研究偏好,可能是行政法學與管理學結合不好造成的,行政法學老覺得公共行政秩序的建構是管理學的研究範疇。”
在不同場合,薛剛淩反複闡述著“行政法學應積極回應社會轉型”的觀點。
從幾年前開始,薛剛淩就一直呼籲公共行政秩序的重構,靠的是大量行政法律制度的支撑。
就大部制,就决策權、執行權與監督權的制約與協調,在法治視野下,薛剛淩脫口而出就是一長串的制度建設清單。
橫向的,涉及重大决策調查制度、專家咨詢制度、經濟分析制度、信息公開制度、行政聽證制度、行政執行委托制度、行政合同制度、跟踪評估制度等;縱向的,涉及地方利益訴求表達制度、中央對地方的領導制度、政府間的合作制度、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制度、政府間的糾紛解决制度以及政府責任制度等等。
她說:“要有法治的硬約束才行,如果還是習慣於運用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推進改革,改革將面臨很大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