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歷史記載,元朝中央政府在大都設立宣政院,以管轄“吐蕃之境”。宣政院在今西藏地區設立宣慰司,宣慰司下又設有萬戶府、招討司等。元朝至正22年(西元1362年)妥歡帖睦耳皇帝的聖旨委任雲丹堅讚為察翁格奔不(一譯察瓦崗、奔不,相當於今左貢、芒康、巴塘一帶)招討司的招討使。
楊冬權說,這個聖旨充分證明了元朝中央政府在今西藏地區設立管理機構,任命地方官員的事實。
明王朝在西藏地區設立烏思藏都司、朵甘都司和俄力思軍民元帥府,分別管理前後藏、昌都和阿里地區的軍政事務。明朝洪武皇帝任命搠思公失監為俄力思軍民元帥府元帥的聖旨說明,明朝中央政府繼續在西藏設官任職,有效行使行政管轄權。
清朝乾隆皇帝欽定的關於治理西藏事務的廿九條章程,確定了用“金瓶掣簽”的辦法認定達賴、班禪靈童的制度。這一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該章程第一條是這樣規定的:“關於尋找活佛靈童事宜。經各方認真考察,並問卜於四大護法神之後,將在御賜金瓶內放入寫有擬定為靈童者名字及出生年月的簽牌, 選派學識淵博的喇嘛,祈禱七日後,由眾呼圖克圖會同駐藏大臣於釋迦牟尼佛像前認定。”“再者,認定達賴、班禪靈童時,須將其名以滿、漢、藏三體文字書於簽 牌,如此則可取信於天下民眾。”其中,駐藏大臣是中央政府的官員。可見,達賴、班禪靈童的認定,是由中央官員主持的。
從清朝道光皇帝為派遣官員掣簽坐床事給達賴喇嘛靈童的敕諭中可以看出道光廿一年(西元1841年)達賴喇嘛靈童產生的全過程。其過程與《廿九條章程》的規定是一致的。
1940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頒布認定拉木登珠為第十四世達賴喇嘛的命令中的拉木登珠,就是今天在世的達賴喇嘛。這一命令表明,拉木登珠的名號、身份當初都是由中央政府認定的。
1951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簽訂了《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同年10月,達賴喇嘛致電毛澤東主席,擁護協議。在這份第十四 世達賴喇嘛為擁護協議事致毛澤東主席的電報中,達賴喇嘛明確表示要“在毛主席及中央政府領導下”“保護祖國領土主權的統一”。
後來,第十四世達賴喇嘛又專門寫下頌揚毛澤東主席的讚文。讚文中稱毛澤東為“祖國偉大領袖中央人民政府毛主席”,讚揚毛主席“保護吾人如慈母”。
“人們都說要尊重歷史,尊重事實。那麼,這些檔案,就是西藏自古屬於中國的不容置疑的史料!就是誰也不能把西藏從祖國分裂出去的鐵證!”楊冬權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