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27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天發表社論指出,“最高法院”駁回了檢方上訴,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三審無罪定讞,司法還給台灣一個可以清白上任的“總統”。馬英九沉冤得雪,特別費案的歷史共業,卻並未就此了結。接下來,該做些什麼事,可以“最高法院”的判決書為討論起點。
社論指出,“最高法院”雖然接受二審法院的無罪判決,但指出一項重要的不同。“最高法院”拒絕承認行政機關就特別費半數以領據核銷,將之認為實質補貼的實務作法,是具有規範效力的行政習慣法或行政慣例,因為此種實務作法與既有的成文規範相牴觸,不能優於成文規範而為適用。馬英九所以無罪,是因為他主觀上並無將特別費納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亦無施用詐術的行為,所領之特別費也已全數因公支出而用罄,並無不法所得,貪污背信諸罪均不能成立。簡言之,依“最高法院”的見解,特別費以領據核銷的的半數,屬首長所有,但帶著必須“因公支出”的負擔,首長是否有罪,應視個案是否全數因公支出,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定;至於檢具核銷的半數,全文判決有罪同告定讞,以他人不實之單據報銷,雖然總數吻合,也構成犯罪。
此項判決之後,“法務部”還有檢察機關,能做什麼?該做什麼?新的部長還未到任,已有法務部人員聲言“最高法院”的判決並不拘束檢方,這種視司法如無物的態度,必須嚴予譴責!
檢察機關隸屬於“法務部”,“法務部”不該忘記,馬英九的特別費案,馬英九是當事人,檢察機關也是當事人。“最高法院”的裁判不拘束當事人,拘束誰?“最高法院”宣示裁判,墨瀋未乾,“法務部”縱算並不衷心認同其見解,也不該立即抗顏表不遵,檢察機關的長官部會眼中無“最高法院”一至於此,該不該整飭紀律,端正一下法治風氣?特別費案從一審到二審到三審,對於檢方辦案品質的粗劣,一再有所指責,尤其是檢察官在偵查中以不實之筆錄入人於罪的部分,明斥其非;而法務部門不但視若無睹,現在連“最高法院”做成裁判也毫無虛心採納的跡象,可謂是法治“國家”執政部門極其惡劣的示範。不能正己,焉能正人?馬英九的官司已了,呂秀蓮的官司也出現類似的質疑,辦案檢察官的劣行劣跡,所屬機關不能不依法交代其應負的法律責任。
社論說,“最高法院”揭示了態度,法律見解平實嚴謹;檢察機關辦理特別費案,個別檢察各行其事,出罪入罪之間天差地別,端視當事人落入何人之手的運氣而定。呂秀蓮在特別費案的審判過程中問得好:全國涉案首長如此之多,選擇起訴二、三人的標準在哪裡?為什麼檢方沒有統一的法律見解?她以國民黨人造成的共業不該由民進黨人負責的理由自辯,陷入政黨情結固不足取,然而特別費案的政治著眼或過明顯,不正是社會的共同質疑?檢方早該、早可統一見解而不為,現在“最高法院”做成了判決,還要繼續任令個別檢察官恣意行事,繼續踐踏檢察機關跌至谷底的執法信用?
看到“最高法院”的判決,“立法院”該做什麼?能做什麼?數以千計的政府人員因為特別費案件爭議的政治紛爭而陷入司法泥淖,“立法院”為了日後避免類似的問題繼續困擾政務首長,難道不該循立法手段一次解決問題?特別費缺乏法律仔細加以規範,徒憑多年東挪西補的行政函釋,惹出偌大的憲政法治問題,“立法院”也是難辭其咎。馬英九案三審判決先後見解也有寬嚴不一的見解差異,雖然終在“最高法院”有所統一,但也顯示現行法令曖昧不清的程度,確實有著陷人於罪,違背罪刑法定主義精神的嚴重缺點。“立法院”如果可以及時立法,即有依新法而為裁判加以解決的機會。錯誤的行政實務不能形成行政習慣法改變既有的行政函釋,新而明確的法律卻可以取代不合法理、不合時宜的行政函釋,這可是遠比等到司法案件定讞再來赦免,可行得多的解套方法。“立法院”應為、可為之事,如果袖手不為,可就是國民黨的政治責任了。
社論說,特別費案的爭議,因“國務機要費”案而起,所形成的問題,模糊了“國務機要費”的是非,也使得無計其數的政府人員人人自危,嚴重損害法治原則。選舉激情已過,是到了徹底解決的時候了。看守政府不足恃,新政府能夠毫無相應作為,一新國人耳目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