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5月12日電/針對巴紐案的風風雨雨,馬英九特別費案委任律師宋耀明今天在台灣《聯合報》民意論壇發表文章批評,巴紐金援弊案發生後,台“外交部”曾急急發函金紀玖、吳思材在新加坡開戶的銀行更改帳戶所有人名稱;又委請律師進行假扣押;後為追查資金流向,曾要求新加坡當局提供金、吳在新加坡銀行的轉帳紀錄。從目前追查金援弊案資金的過程來看,行政及檢調當局都還沒掌握正確的方向。
宋耀明文章指出,台灣與新加坡並無正式邦交,亦無簽訂任何司法互助的協定;就新加坡而言,台灣政府與一外國自然人無異,因此台灣當局不可能在新加坡的司法系統中享有任何特殊權利,這是大前提。依據新加坡過去與台灣進行司法互助的保留態度,欲在短時間內與新加坡簽訂司法互助協定,包括通報洗錢協定,幾無可能。
各國銀行必須遵守該國法規對客戶資料保密,台灣銀行法也有相同要求,既然台灣行政、司法當局在新加坡司法制度中並無特權,發函要求新加坡提供金、吳銀行轉帳紀錄,斷無成功可能。
台“外交部”雖曾委請律師假扣押金、吳的聯名帳戶,需知這種民事上的保全行為,只能產生扣押目前帳戶內存款的效果,目的是為了將來民事訴訟勝訴後取償,並不能產生追查該帳戶過去存款流向的效果。
台灣政府在新加坡的司法體系中,至少應取得如同外國自然人相等地位,台灣即可針對發生在新加坡法域的洗錢犯罪,以被害人身分提出告訴,請求新加坡執法當局追查資金流向、對可疑帳戶進行扣押或凍結。
宋表示,他多年前曾處理一新加坡國營銀行遭詐欺,而部分詐欺所得資金匯入台灣境內銀行之案例,即係代表該新加坡銀行以被害人身分向台灣檢察署提出告訴,因該可疑洗錢行為發生在台灣境內,檢察官速即凍結帳戶,並成功攔阻資金的再度轉移。在該案中,完全沒有利用到任何刑事司法互助機制,因為中、星間沒有司法互助協定或協約可資援用。
因此當務之急為速聘請在新加坡的刑事律師,依據新加坡相關洗錢法令提出刑事訴追。新加坡為國際金融中心之一,其金融法規完備且符合國際組織所要求之標準,針對防制國際洗錢,該國定有Corruption, Drug Trafficking and Other Serious Crimes Act(簡稱CDTOSC),該法將藏匿、移轉販毒及重大財產犯罪所得定為洗錢犯罪行為,類似台灣之洗錢防制法,執法當局應考慮速向新加坡執法機關提出告訴,以啟動CDTOSC之適用。
檢察官應速詢問金、吳開立聯名帳戶的銀行,在吳思材同意之下,可否提供該帳戶之進出紀錄?報載吳思材曾應台“外交部”要求提供該帳戶的對帳單,則似乎該聯名帳戶並不要求必須金、吳兩人共同同意,始能取得帳戶資料。吳思材既然一直喊冤,目前又在收押之中,檢察官可要求其出函給新加坡銀行,指示將該帳戶進出資料提供給台灣執法機關。在此情形下,新加坡銀行沒有洩漏機密資訊的顧慮,當無拒絕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