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21日電/馬英九昨上任,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經過一整天審查,也“馬上”就初審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關於人民幣匯兌修法草案。若草案三讀通過,“中央銀行副總裁”周阿定表示,初期將先以單向施行人民幣兌換新台幣,並由某些機構先行兌換,等到人民幣來源充足或清算機制協商完成後,再進行第二階段人民幣、新台幣雙向匯兌。
中時電子報報道,今天委員會也初審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二條修正草案,若違反第三十八條所定辦法而違兌換、買賣、其他交易者,其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及價金將遭沒入;台灣地區金融機構及外幣收兌處違反者,得併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罰鍰。草案同時明定主管機關或海關執行規定時,得洽警察機關協助。
人民幣相關修法版本眾多,而且都是國民黨內自己的版本,五二○前曾經安排審查,但無法達成共識,決議等到新“陸委會主委”賴幸媛上任後,併同“陸委會”意見後再進行審查。經過今天一整天的質詢和逐條討論,下午立刻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的修正草案,版本融合了國民黨團版本與國民黨“立委”李紀珠的提案版本。
初審通過的草案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許可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台灣地區,則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訂定辦法。草案中雖然沒有提及國民黨團主張的“得於指定之地點,試辦大陸地區發行貨幣賣賣之業務”,但周阿定表示,初期不會全面開放,只會於特定的地點試辦,不過現階段還沒規劃哪些地點及機構。
由於清算“協定”牽涉到兩岸政府,因此今天初審通過的草案依據國民黨團版本,將清算“機制”納入,只要兩者之一完成協商即可:“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後,其在台灣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前項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或機制建立前,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在台灣地區之管理及貨幣清算,由‘中央銀行’會同‘金管會’訂定辦法”。
周阿定表示,目前對岸規定出境上限只能攜帶兩萬元人民幣,因此初期開放兌換以兩萬元人民幣為上限,可以單向進行人民幣兌換台幣;出境時若台幣沒用完,可用外匯買賣收據再兌換成人民幣。但周阿定也說,因為新台幣與人民幣之間供需差異一年大約六百億人民幣,因此初期必須只能單向匯兌,等到人民幣在台灣的來源穩定後,才能雙向進行匯兌。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則提出附帶決議,希望在六月底之前,政府應該先就清算機制與對岸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再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訂之,但因為有國民黨“立委”反對,附帶決議遭到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