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26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天發表小社論說,陳水扁已失去刑事豁免權的保護傘,但是台北地院還是無法審查“國務費貪污案”,因為還有一場絕對“國家機密”的鬧劇待解。
小社論說,特偵組及台北地院都請馬英九解密,這是最直接的方法,一旦“國務機要費”相關證據不再是所謂的“國家機密”,相關資料是否返還,自然迎刃而解,司法審議程序可立即展開。
由此可看出,由大法官六二七號解釋所創設的所謂“總統”“獨享”的“國家機密特權”之離譜擴權,前一任“總統”可恣意核定“國家機密”,後一任“總統”又可逕行解密,客觀標準何在!而馬英九將來若進行解密,綠營人士必然解讀為成王敗寇,司法又受傷一次。
小社論指出,另一條路徑,由於陳水扁今年再提抗告,目前相關程序又回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可針對是否返還證據,再作出裁定,但卻可能面臨“自打耳光”的窘境。
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不但創設“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而且還不顧已有法律,“量身訂作”的同意“總統”可在訴訟程序中核定“國家機密”,即使如此,解釋文仍強調,“‘國家機密’特權的行使,仍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法’基本原則,而非‘憲法’上之絕對權力”。
大法官的標準已經夠低,而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裁示時,卻更進一步自我矮化,司法的審查權完全棄守,是不是“國家機密”,阿扁說了算!
小社論說,這一場“國家機密”的鬧劇,就是從大法官到高等法院,司法在權力面前低頭最好的寫照。無論循哪一種方式解決,司法威信都受到嚴重的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