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7日電/“中選會”主委張政雄前天在“立法院”以受任期保障為由不下台,但張政雄去年底卻撤台北市選委會主委吳秀光的職;台北市選委會決定“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下周一將函請“中選會”解釋“主委有無任期保障”,問明“張主委有任期保障,吳主委為什麼沒有”。
聯合報報道,北市選委會昨天召開第二五九次選務委員會議,會中有委員提出臨時動議,指前主委吳秀光去年底被“中選會”以一紙公文免除主任職務,同樣身為選務主委,張政雄現在卻改口說主委“有任期保障”,拒絕下台。究竟張政雄是一時糊塗還是自打嘴巴?關係到吳秀光當時被撤職是否合法,因此決議函請“中選會”解釋。
今年一月“立委”選舉,因“中選會”將公投併同舉行,衍生一階段、兩階段投票的藍綠之爭。扁府規定“立委”及公投票一次領投(即一階段),但台北市選委會決議採兩階段領投票,“中選會”認為北市抗命,去年十二月底撤換吳秀光的主委職務。
市選委會今年初曾發函“中選會”,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都沒有任何選務委員或主任委員撤職與休職之規定,“中選會”撤除北市主委職務於法無據,建請仍由吳秀光繼續執行主委職務。
但“中選會”於一月廿二日針對“任期保障”疑義發文回覆,指“行政院”核定之北市選委會委員名冊,核定職稱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主委是兼任性質。“既屬兼任,則由何委員兼任及權責機關所指定者有無法勝任主委之具體事證時,在合理及必要範圍內所為職務調整,應為法之所許”。況且調整主委之指定,並不改變委員身分,不影響三年任期。
北市選委會委員昨天表示,“中選會”組織規程與直轄市選委會組織規程內容大同小異,主任委員均是由選務委員互選,“行政院”派充。要是張政雄自認可享任期保障,當初台北、台中的選委會主委卻都被他拔除,撤職標準何在?要是張政雄當時理解錯誤,也應提出正式書面說明,作為往後選務運作依據。
有委員不滿指出,沒有法令依據都可以撤換地方主委的事不應再有,“中選會”應修訂選罷法,明文規定撤換主委職務,同時訂定罰則,避免“中選會”蓄意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