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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訂新法規範兩岸協議?“陸委會”態度保留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6-18 00:31:31  


  中評社台北6月18日電(記者 李仲維)“立法院長”王金平前天會見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時,公開表示兩岸協商簽署協議,應該送“立法院”審查,並制訂條例來規範兩會簽訂的協議。對此,“陸委會”持相當保留的態度,認為依現行法令即可規範,無須再另外制訂約束兩會協議的法律。

  王金平提出由“立院法制局”草擬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呼籲“行政院”儘速提案送交“立院”審查。

  不過高層官員表示,“陸委會”早在1999年就已經草擬上述條例並送“立法院”審查,但是後來引發爭議而未能通過,前“陸委會主委”蔡英文有鑑於此,在2003年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時,就已經把規範兩岸協議的相關條文與精神,放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當中了。

  官員指出,目前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經能夠處理兩岸簽訂協議事項,因此在法律上已經有基礎,無須再另外制訂新法來規範兩會簽訂的協議。

  官員指出,“立法院”草擬的版本,最大問題出現在明訂“立法委員”可以參加兩岸談判,但根據台灣“憲法”精神,立法權是監督行政權的,若“立委”參與談判,事後又審查協議,難免有球員兼裁判的嫌疑,即使在美國,如果有國會議員想要參與談判,也只能做觀察員而已,不能上桌。

  根據王金平出示的立法草案,未來兩岸協議簽署前,主管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同意並與“立法院”秘密協商。前項協議如屬應送“立院”審議者,與“立院”協商時並應經“立院”相關委員會同意,必要時“立院”得經院會決議,派員參與協議之談判。此外,兩岸協議應於簽署30天內,經“行政院”會通過後送請“立院”審議。

  官員強調,除了“立委”參與可能造成監督者和執行者的角色混淆之外,哪些協議必須送“立院”審查,也可能造成爭議。

  官員強調,依照現行的作法,海基會在出發談判之前,一定會向“立法院”做報告,回來之後也會向“立法院”報告,從辜振甫時代即是如此,加上03年修改過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規範兩岸協議的設計和思考已經相當周密了。

  官員指出,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兩岸協議若涉及法律修改或制訂的事項,一定要經過“立法院”審議,此外,包括兩岸通商、通航以及大陸人士來台工作等事項,也必須先經過“立法院”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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