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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認定 台最高院:國務費不屬“國家機密”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6-27 13:26:59  


  中評社香港6月27日電/眾所矚目的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台“最高法院”昨日作出關鍵判決,雖在法律程序上不認定“國務機要費”是否為“國家機密”,但在“形式上”卻認定“國務機要費”不屬“國家機密”;“最高法院”更指出,本案在檢察官扣押證物時,並無“國家機密”問題,故本案並無組織“特別合議庭”及適用特別程序的事由。 
 
  同時,陳水扁卸任後不再掌有“國家機密”特權,已喪失聲請發還扣押証物的身份。刑二庭認為,若陳水扁是以“總統”身分聲請發還“總統”,自其卸任之日起,該案已由現任“總統”承受續行訴訟。 

  從嚴認定特別合議庭適用程序 

  據中國時報報道,陳水扁“總統”行使“國家機密"特權,請求發還“國務機要費”有關卷證爭議案,“最高法院”刑二庭昨日裁定認為,陳水扁的抗告案“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刑二庭的裁定,主要有三項要旨,首先,合議庭是從嚴解讀大法官釋字六二七號解釋,認定大法官創設“特別合議庭”的管轄事項有二: 

  一,是檢察官對“總統”所為的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涉及“國家機密”,應予搜索、扣押時,應聲請“特別合議庭”裁定准許。 

  二,是“總統”依“國家機密”特權,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因未能合理之釋明,經法官裁定或檢察官處分,“總統”得向特別合議庭聲明異議或抗告。 

  刑二庭依據上述兩項標準審查陳水扁的抗告案認為,檢察官扣案的本案證物,有的是經前“總統”陳水扁同意提供,有的是經“總統府”業務主管同意提供,陳水扁是迄吳淑珍等貪汙案一審審判中才核定為“國家機密”。 

  因此,刑二庭認為,本案在檢察官扣押證物時,並無“國家機密”問題;陳水扁也無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交證物情事,故本案並無組織“特別合議庭”及適用特別程序的事由。 

  質疑陳水扁是否仍為適格聲請人 

  上述裁定要旨,刑二庭是質疑陳水扁目前是否仍是適格的聲請人。 

  刑二庭認為,陳水扁的聲請狀是請求發還“聲請人本人”,此一“本人”究竟是指““總統””或是“陳水扁”真意不明,是否適法,仍有疑義。 

  刑二庭認為,本案扣押物是否仍是“國家機密”?陳水扁是否仍屬適格的聲請人?本案聲請是否有理由(即是否已合理釋明)?均有再調查、審認之必要,因此,乃發回更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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