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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藍縣長選舉利益交換被告 挺扁綠委遭判拘役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7-04 22:05:20  


  中評社香港7月4日電/為了挺陳水扁寧可與親妹妹反目的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去年在“立法院”記者會中,指彰化縣長卓伯源與現任副縣長謝章捷之間有選舉利益交換,遭卓伯源控告誹謗。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認為黃偉哲所言與事實不符,誹謗犯行明確,判處黃偉哲拘役二十天,可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天。全案還可上訴。

  中央社報道,判決書指出,黃偉哲去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與黨籍“立委”林淑芬、謝欣霓召開記者會,會中說“彰化縣副縣長謝章捷當初與現任縣長卓伯源競選時,卓伯源以讓謝章捷擔任副縣長為交換條件,被彰化地檢署以違反選罷法提起公訴”。卓伯源認為與事實不符,提起誹謗告訴。

  黃偉哲庭訊中坦承當天有做上述發言,但否認有誹謗犯行,認為自己基於議事職權,質疑國民黨有“搓圓仔湯”行為,希望“法務部”能依法查察,並非對卓伯源做不實指控。發言中所謂“被起訴”指的是謝章捷,並非卓伯源,是卓伯源自己斷章取義。

  不過,台北地院審理認為,以黃偉哲發言的前後文來看,容易讓人認為被起訴的是卓伯源。黃偉哲在記者會當時既然已知悉卓伯源並未因違反選罷法被起訴,卻執意做出上述發言,用以舉例證明國民黨有“搓圓仔湯”行為,已經妨害到當事人名譽。

  法院表示,台灣社會一般民眾的法治觀念尚非健全,對於無罪推定的原則仍未經啟蒙,因此若指稱他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訴,就算還沒有明確證據證明是否確有犯行,也已經損害到對方的名譽。

  判決指出,黃偉哲身為“立委”,應知自己言行對社會大眾有所影響,卻因政黨政治立場不同,就以公開言論誹謗他人,判處他拘役二十天,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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