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7月9日電(記者 倪鴻祥)最新一期的台灣《壹週刊》報道,親民黨宋楚瑜2000年因興票案提存在台北地方法院新台幣2億4800多萬元,國民黨領回無望,可能提存時間一到就要充公。黨內透露,這筆錢受限法律限制,加上法定受取人李登輝不同意委任國民黨領回,因此法定提存年限、明年底屆滿10年後,幾乎注定充公。
該報導指出,親民黨宋楚瑜提存在台北地方法院2億4800多萬元,指定受取人為當時的國民黨主席李登輝,後來李登輝離開國民黨,但法定受取人仍為李登輝,李宋兩人勢同水火,因此雖經國民黨主席吳伯雄奔走,李登輝卻告知不同意委任取回,因此只要這筆提存金無法解決受取人適格問題,幾乎注定要充公。
據了解,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受取人須同時為“李登輝”與“中國國民黨主席”,因此目前已無“領取”而是“領回”問題,但依提存法規定,如果受取人同意返還,提存人有機會領回款項,但一切須由提存所決定。
依提存法17條規定,清償提存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但以三種情形為限,一是提存出於錯誤、二是提存之原因已消滅、三為受取權人同意返還。
另外,須由受取人同意返還,且聲請返還應自提存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台北地院認為,宋楚瑜當初向法院提存時的意思表示相當清楚,因此“提存出於錯誤”的情況不存在,目前較符合領回的條件,就屬經受取人同意返還,也就是取得李登輝同意,讓宋楚瑜領回提存款,但這仍須尊重提存所的裁量。
據了解,國民黨當初委任律師團,曾提出兩種意見供參考,一是由宋楚瑜向法院取消受取人為“中國國民黨主席”的附帶條件,由李登輝領出款項後,再交給國民黨;二是由李登輝向法院出具同意書,由原提存人宋楚瑜將款項領回,再交給國民黨。
據了解,宋楚瑜曾一度聲請變更請領對象為“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但遭台北地法院提存所以“不符法定程序”形式審查後駁回聲請;李登輝也曾委託律師莊柏林、徐國勇等人到台北地方法院了解提領要件,結果也因未具“中國國民黨主席”資格而被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