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6日電/據傳,“總統府”對“國務機要費”案中陳水扁違法核定為“絕對機密”的卷證資料,將採“降密”處理。台灣聯合報今日發表社論說,倘係如此,恐是一錯再錯的做法;“總統府”應明快“解密”,以維“國家”法紀,實現社會正義。
就特偵組和台北地方法院偵審的需求而言,前次馬英九覆函表示“同意使用卷證資料,但不解密”,偵審工作雖勉可進行,但諸多不便。如今,在“高等法院”裁定陳水扁核定違法之後,“總統府”若仍只是從“絕對機密”予以“降密”,而未“解密”,則只要“形式上”仍是“極機密或機密”,偵審程序的麻煩就完全一樣。然則,所謂“降密”,對偵審而言,仍然形同“同意使用資料,但未解密”;既是原地踏步,不啻多此一舉。
社論指出,更重要者,“國務機要費”弊案的審理,台人普遍希望公開,是想要瞭解陳水扁貪腐犯行的真實全貌。如今,若只是“降密”而非“解密”,則如前述,審理仍然不能公開,甚至判決書的記載也多所限制,即等於是保護了罪惡,否決了台人的正義要求。不宜“降密”,應當“解密”的主要原因在此。
社論說,此事的本質,誠如高院的裁定所指出者:陳水扁違法核定“絕對機密”,是將卷內的犯罪證據和筆錄等當成“絕對機密”,而掩護了罪犯。再者,“總統府”亦表示,根本查無“南線專案”的文號。因此,從起始處說起,倘若根本不是機密,則又如何“降密”?如今欲回復正義,只須根據高院裁定,直接拆穿陳水扁的謊言,在“形式上”解除其“絕對機密”之核定,即可解開司法機關的束縛,讓正義得以實現。也就是說,“解密”是基於“形式上”存在著“機密”,必須加以解除,以便審理公開進行;這和“降密”等於承認在“實質上”確有“機密”存在的前提,意義絕對不同。
“高等法院”的裁定既然認係陳水扁違法核定為“絕對機密”,所納入者根本就是犯罪事證資料,則“總統府”大可依據法院的裁定,逕將違法核定予以解除,從源頭上解決問題。而陳水扁縱然提起再抗告,不論其再抗告是否合法、有無理由,反正抗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台北地方法院即可迅速開庭審理,特偵組亦可進行偵查;更可能因為機密既已解除,再抗告即因不合法而駁回,得以迅速結束此一司法鬧劇。陳水扁要“玩法”,“總統府”卻不能陪他“玩”下去!
社論認為,退一步說,如果“總統府”仍然不敢做出明快解密決定;那麼,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拉法葉案的處理方式亦可供參考。當時,因“國家機密保護法”實施,“國防部”曾以主管機關立場,將法院卷內證據資料索回,重加審定是否機密,再送回法院。如今,“總統府”如對高院的裁定仍有疑慮,大可請求法院將陳水扁“形式上”核定的“絕對機密”送回,重加審視,若確認並非機密,即予“解密”,再送回法院。但是,倘若“總統府”要參考此例,必須注意可能消耗漫長的時間;拉法葉案拖延了七、八年,“總統府”難道也想虛耗公文往返、至少再拖幾個月?何況,兩案之不同在於:拉法葉案是要弄清是否“機密”,但本案則已知根本不是“機密”,亦即根本無此“機密”。
總而言之,對“國務機要費”弊案公開審理的障礙,“總統府”必須盡全力明快協助司法機關排除。陳水扁違法設下的重重關卡,其實不難突破,端視有無懲治罪惡的決心而已。新政府上台已超過兩個月,“國務費”案仍拖延不決,如今主要的障礙卻是出現在“總統府”對“降密”、“解密”的猶豫不決,致使台人對新政府失望。其實,“降密”就是“不解密”;若“總統府”對於明明白白的“偽機密”亦如此忸怩作態,倘非顢頇,即是鄉愿,難道真不在乎台人的評價?
不宜降密,應當解密,勿再自陷父子騎驢的窘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