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9月18日電 (記者 康子仁分析報導)為懲治貪污,台灣“行政院”今天端出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條文,被外界稱為“陳水扁條款”。不過,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這項“陳水扁條款”,無法適用在陳水扁身上,難免有所缺憾。
由於全案將送“立法院”審議,還要看屆時會不會再有變化。
台灣因為沒有“財產來源不明罪”,有些公務員明明擁有與其收入不相稱的財產,政府肅貪部門卻無可奈何。以陳水扁為例,儘管已查獲扁家在瑞士海外帳戶擁有新台幣7億元鉅款,比陳水扁一輩子賺得錢還多,卻因為罪刑法定主義,必須由檢察官舉證這些錢是貪污或犯罪所得,才能科以刑罰。
民進黨執政8年,從未全力推動訂定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讓貪官肆無忌憚。假如早2、3年完成修法,陳水扁光是海外帳戶擁有鉅款,就必須清楚向檢察官交代資金來源,而扁家說詞一改再改,最重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7億元鉅款更可以直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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