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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吳淑珍不出庭,叫陳水扁出庭!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9-20 09:19:37  


  中評社香港9月20日電/吳淑珍不出庭,而且還消遣法院。她的辯護律師說,吳淑珍原本是要出庭的,但因律師閱卷看到台大醫院的“密件”,為“尊重”台大的意見,所以“勉強同意”不出庭。

  台灣聯合報今天發表社論指出,陳水扁把法院玩弄於股掌之間。陳氏夫婦昨天的舉動不啻已與法院攤牌,甚至連三名辯護律師亦均未到庭,完全是一副“嘸你嘜安吶”的姿態。司法當局為因應如此變局,至少應考慮二項作為:一、特偵組應迅速將手邊扁案偵結起訴,將陳水扁家族涉案人皆送交法院公開審判;二、為因應日漸複雜的情勢,防止串供,應申請羈押關鍵被告,以鞏固案情。

  陳水扁的戰略是:把一切罪行都推給吳淑珍,而吳淑珍則打定主意不出庭;也就是說,欲以吳淑珍一人之不出庭,來無限期拖延訴訟,衛護其他的被告。亦即,以吳淑珍的一點,來護衛陳家的一圈。

  社論說,司法體系未來的對策則應當是:特偵組應儘速將手頭的扁案偵結起訴,送法院併案審判,叫陳水扁一家涉案者皆出庭應訊,設法由外圍的案情促使吳淑珍出庭。換句話說,以陳家闔府被告的案情形成包圍情勢,以製造吳淑珍出庭的壓力;亦即,以陳府一圈,來圍吳淑珍一點。

  試想:倘若陳水扁、陳致中、黃睿靚、陳幸妤、吳景茂、黃百祿、趙建銘等皆因涉案被傳出庭,又將一切罪行皆推給吳淑珍,難道不需吳淑珍出庭的證詞來為他們脫罪?反過來說,吳淑珍若不出庭為其他被告“擔罪”,則法院在斟酌證據時反而可以形成對其他被告不利的判斷。例如,吳淑珍若不出庭證稱是她與陳鎮慧私串將每月二百萬“國務費”匯入人頭帳戶,法官自可認定是出自陳水扁的指使;再如,吳淑珍若不出庭證稱她從陳鎮慧“小信封”拿到的“國務費”,是由她親手轉交給陳水扁用於“秘密外交”,則陳水扁的“沒有一毛落於自己的口袋”如何取信於法官?

  總之,司法體系必須將現今“吳淑珍以不出庭護衛全家”的情勢,扭轉成“吳淑珍須出庭始可能減輕全家罪刑”的局面。

  社論又說,再者,由於吳淑珍拒絕出庭的態勢已明,特偵組及法院必須積極考慮羈押相關被告,以鞏固案情。倘若過去是因案情不明,未便羈押;如今則若案情已較明朗,且串證風險增加,自應對若干擔任陳水扁與吳淑珍“介面”的角色加以強制羈押,以防生變。台北縣長周錫瑋辦公室主任麥安懷即是始未羈押,至案情明朗反而羈押。一旦扁案有人羈押,陳水扁玩弄司法的空間自告縮小。陳水扁既升高戰局,司法體系自須有所因應。

  本案是個大拼圖,是由許多圖塊拼合而成。吳淑珍雖是關鍵角色,但畢竟也僅是圖塊之一而已。譬如一個恐龍拼圖,吳淑珍只是一隻龍爪。陳水扁叫龍爪不出庭,就認為法院拼不出一隻恐龍,而辯稱這拼圖其實是隻長頸鹿;然而,倘若司法體系能共同努力,將陳家相關成員統統送往公開審判的法庭上,將一塊一塊拼圖呈現在人民面前,最後儘管還是留了一隻龍爪的空白,難道大家會看不出究竟是恐龍還是長頸鹿?屆時,陳水扁仍若堅持不叫吳淑珍出庭,又如何主張那是一隻長頸鹿?

  社論認爲,法院已面臨極大困境。未來走向可能有三:一、強制拘提,但這已非法律問題或醫學問題,而是政治鬥爭;法院自應審慎,不要掉入陳水扁的圈套。二、尋求切割審判的空間,將其他被告先行宣判。三、待吳淑珍出現依法可以不出庭的條件時(如死亡或通緝),亦可審結。

  今日情勢,由於吳淑珍的因素,扁案在法院雖難謂一定能順利走到宣判的那一天,但至少可寄望特偵組的偵查及法院的審理能盡量揭示本案的真相。如前所述,缺少一塊龍爪,也可拼出一隻恐龍;屆時,即使不能順利宣判,但至少仍可實現部分的社會正義。無論陳水扁如何覆雨翻雲,審判程序皆必須進行到不能進行為止。

  社論說,法院無法叫吳淑珍出庭,但可以命陳水扁及其他家屬出庭。陳水扁阻止吳淑珍出庭,他們一家人就會在法庭上公開把罪行都推給吳淑珍;讓大家看到陳水扁一家人,藏起一塊龍爪,在法庭上欲將那隻恐龍拼成一隻長頸鹿的模樣,那或許就可差堪告慰於人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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