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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給全民上法律課 :說謊是被告權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9-21 07:59:50  


  中評社香港9月21日電/從“國務機要費案”到海外洗錢案,陳水扁將律師性格發揮得淋漓盡致,站在制高點主導訴訟策略,在法院攻防過程,表現得比吳淑珍律師團“更出色”。“陳律師”在扁家愈滾愈大的弊案中穿梭自如,給全民上了一堂“不一樣的法律課”。

  聯合報今天“冷眼集”文章指出,陳水扁深知被告沒有“自證己罪”的責任,也沒有說實話的義務,被告睜眼說瞎話,臺灣的法律也沒有妨害司法、藐視法庭的處罰規定;於是,再怎麼不合經驗法則的說詞,都可以說出口。

  一皮天下無難事,“原來懂得法律,可以這樣保護自己!”

  陳水扁在八月十四日坦承做了“法律所不允許的事”,但往後的案情發展,從說海外資金是選舉結餘款、太太吳淑珍瞞著他所為,到“調查局”前局長葉盛茂交付海外密帳公文只是情資,並呈核的公文,藉以避開隱匿公文的問題。陳律師遵行“一皮天下無難事”原則,東拉西扯,企圖從法律邊緣低空掠過。

  在確定相關事證無法再掩蓋的情況下,陳水扁首度坦承有海外匯款;但辯稱是今年初才從太太口中得知,吳淑珍將他參與台北市長、“總統”共四次大選的選舉結餘款,匯到海外。

  陳水扁這樣說,是因為政治獻金法是他連任“總統”後才公布施行的法律,即使他先前接受再多的政治獻金,都無法可罰;扣他個財產申報不實,頂多就是被“監察院”罰款。

  “不知道”、“不了解”,強調自己沒有犯罪故意

  陳水扁強調將錢匯到海外,是太太吳淑珍所為,只要檢察官問到海外密帳,只有一句“我真的不了解”。九月二日扁辦新聞稿更指出:今年初相關海外資金被凍結,葉前局長轉呈有關情資,吳淑珍首度坦承部分選舉結餘款被她私自匯留海外。

  法界人士說,“不知道”、“不了解”是被告最基本的防禦說詞,以此強調沒有犯罪故意。扁家人於是口徑一致,陳致中、黃睿靚也把海外密帳問題推給吳淑珍,連吳景茂夫婦都強調只是吳淑珍的人頭,吳淑珍要他們簽名就簽。

  扁家人打的算盤是:只要無法證明海外帳戶的金錢來自“重大犯罪所得”,“人頭戶”沒罪,使用人頭戶也不會有事;即使陳致中夫婦向外國銀行陳述的資金來源都不是“競選結餘款”,臺灣連偽造文書罪也無法追訴。

  說詞隨證據修正,“看檢察官有沒有本事抓到我”

  陳水扁強調海外帳戶的錢都是乾淨的,扁家人卻沒有人願意簽署授權書供檢方直接調閱帳戶資金往來;扁家的訴訟策略,總歸一句話:看你檢察官有沒有本事抓到我,要我不戰而屈,門都沒有。

  “陳律師”看準反正舉證責任在檢察官,身為被告的扁家人即使說謊,不像國外被告只有緘默權,說謊被發現時有妨害司法等罪責,臺灣目前的偽證罪只處罰證人。在臺灣,說謊似乎是被告的權利。

  陳水扁在“國務費案”剛爆發時,編造“南線專案”等機密外交,還曾在紙條上寫下“甲君”龔金源的名字給檢察官;謊言被戳破後,陳水扁最近又提出公投遊行、拍攝“相信台灣”等短片費用,說詞隨著檢察官提出多少證據、就做多少修正,非常的機動靈敏。

  “拖字訣”不斷拋出支出項目,讓檢察官疲於調查

  對於“國務機要費案”,陳律師從偵查之初,便是拋出一個又一個的支出項目,讓檢察官疲於調查,再加上吳淑珍一再缺席,藉此拖延官司進行;但閉口不談吳淑珍買鑽戒、收集發票核銷“國務費”,已屬贓款的“犯罪事實”。

  法界人士分析,陳水扁贊助遊行或廣告片的資金,應該來自政治獻金;但扁緊咬馬案判決“支出大於收入”的大水庫見解,甚至對“國務費”明定必須是“‘總統;依“憲法”規定行使職權實際支出花費”視而不見,硬將“國務費”與扁家“收入”混在一起。

  如果陳水扁贊助公投遊行可以列為“國務機要費”,陳水扁贊助黨籍民代候選人的支出又有何不可?如此一來,陳水扁“總統”任內八年的支出,絕對超過“國務費”的收入,檢察官還能說他貪汙嗎?

  就算吳淑珍判刑,能否入監都是檢察官的難題

  扁家在海外密帳使用切割策略,把責任全部推給吳淑珍,匯款的是她、使用人頭帳戶的也是她,其他扁家成員都是不知情;這樣的做法並不是落井下石,更不是希望吳淑珍被判重罪、入獄服刑。其實,扁家可能有“最後一招”的盤算。

  檢察官說,學法的陳家父子都讀過刑事訴訟法,就算吳淑珍被判重刑,怎麼讓扁嫂入監服刑,會是檢察官頭痛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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