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9月30日電(記者 李仲維)針對民進黨有意再度提出“兩岸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台灣“陸委會”發言人劉德勳表示,目前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兩岸協商已經有相當完備的法律依據。
劉德勳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2003年修正過後,現有條文對兩岸協議的處理,已經有相當的規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2003年修正之前,行政機關也曾經試著擬定相關協議處理的條例草案並送到“立法院”,但因為爭議很多,在立法過程中並沒有順利完成。
劉德勳指出,在2003年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時,“行政院”認為倒不如把相關規範直接放進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從協議開始進行到之後的法律效果,在流程上做規範。
劉德勳說,按目前兩岸關係條例條文的設計,不僅對政府機關面對兩岸協議的法律效果,或授權的過程、被授權或委託的團體必須承擔的責任和保密義務,甚至連赴大陸地區都必須接受一定的規範等,都已經有一定程度的規範,所以目前在的基礎上,在面對兩岸協商時已經有相當完備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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