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28日電/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企業國有資產法。在隨後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表示,對于企業的治理結構來說,無論是實業企業還是金融企業,它的治理結構應該是一樣的,因而對于金融企業來說,它在資產管理方面都要遵守現在的企業國有資產法。
新華社報道,吳曉靈說,企業國有資產法調整的是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說得通俗點就是管的是資本。對于資本來說,無論是金融資本還是產業資本,它的運作和管理應該說原則是相同的。
28日剛剛通過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的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這一規定明確了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適用于企業國有資產法。
吳曉靈強調,由于金融業經營的是資金,具有比較強的外部性。出于這樣的原因,國家會對金融企業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因而在附則中提出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但是,共性是由這一部法律來調整的。
此外,在回答記者有關在企業國有資產法出台後,金融業的國有資產是否將統一由國資委監管,還是另外安排財政部或央行監管的問題時,吳曉靈說,企業國有資產法出台後,金融企業的管理要遵守這部法律,進一步明確了出資人的職責,“這並不意味著金融企業的出資人代表都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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