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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污點太大的人 還能否做污點證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1-27 09:30:35  


  中評社台北11月27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天社論說,辜仲諒自日本返台,在特偵組接受了十二個小時的偵訊後以一億元(台幣,下同)交保,而且沒有限制出境,受到外界廣泛討論,質疑其中是否有交換條件。特偵組辦扁家洗錢案,迄今已經收押了一籮筐的嫌犯,上自知名大官如陳水扁、邱義仁、馬永成、余政憲,下至小吏如會計陳鎮慧、主任林德訓,乃至白手套蔡銘哲等人。 

  外界都很好奇,為什麼收押的幾乎全是政府官員;富商巨賈不是交保就是飭回。這樣“押官放商”的二分切割,符合司法正義嗎?古時候皇帝尊重大臣,是刑不上大夫;現在,難道只因為商人錢多,不論藍綠誰當選他們都頭戴紅頂,就變成“刑不上巨賈”?對此我們想要從五個面向談論這個問題。 

  第一,特偵組或許認為,貪汙罪的主犯必定是握有行政權力的官員,商人頂多是陪襯配角,這樣的看法存有很大的盲點。以龍潭購地案為例:如果辜成允所供為實,則他是由辜仲諒介紹而接洽蔡銘哲,再由蔡轉而仲介認識李界木等“國科會”官員,進而完成售地案。這“介紹”與“認識”,當然一開始就是為了要向“國科會”兜售土地,而且一開始就打算以“佣金”打通環節。這樣的故事與場景,表示李界木才是此貪瀆案的共犯、從犯,是受商人“佣金”誘惑而犯案。真正起心動念,促成此行賄貪汙犯行的,則是紅頂商人。試問,把起心動念的首謀飭回,卻將從犯收押,這合乎比例原則嗎? 

  其次,特偵組或許以為,商人對於大官的需索難以拒絕。沒錯,貪汙治罪條例對於公務人員“不違背職務”的行為,商人送錢並不構成行賄罪。但是,就檯面上諸多案件來看,許多事皆屬於官員之行政裁量,難謂有“不違背職務”之適用。“國科會”擴充土地要向甲買地或要向乙買地、彰銀要賣給台新或外商、金雞母兆豐銀要不要割讓給財團、開發金要讓仲?或敏薰拿走,全都繫乎首長一念之間;如果此類無端有利於某一方的裁決,既有給付又有對價,卻都沒有刑責,那麼整個貪汙治罪條例的行賄罪都可以廢掉了。一個私人財團趁二次金改之亂要併吞一家家金控,顯然也不是受了哪位官員脅迫。一群官商為了私利而瓜分“國產”,為什麼吃蛋糕的交保,切蛋糕的卻收押禁見呢? 

  第三,官員即使在位時權傾一時,喜宴冠蓋雲集,但下台之後卻終究財力有限。他們相對於財團大少二少,絕對是司法上的弱勢者。邱義仁、馬永成頂多只能請兩位律師,但是紅頂商人背後卻有個十幾人的律師團,浩浩蕩蕩陣壓特偵組。既然特偵組設置的目的就是要打擊特權,為什麼卻只對下野的政治人物橫眉豎目,卻對吃香喝辣的紅頂商人慈眉善目呢?台灣的司法人權,難道要依財力而分等第嗎? 

  第四,特偵組應該要查明,那些匯給扁家的佣金或獻金是用誰的名字、誰的帳號匯出去的。如果匯款是由公司所發,則這筆佣金或獻金不但成就了財團的私利,而且是用公司做帳報銷,在道義上是慷小股東之慨,在法律上則是背信的行為。特偵組不能只看收款人,也要注意匯款單位小股東的權益有沒有受損。坦白說,扁家貪汙案得利的多是富商巨賈,而受損的則是股民大眾與納稅人。檢察官追究的公法益的侵害,貪汙背後固然侵害社會公序良俗,也可能傷及公司善良股東與人民的權益,這可不能睜隻眼閉隻眼。 

  第五,所有以公權力圖利私人的案件,只要假以時日,幾經交易轉手都難以回復原狀。一旦金融併購成功了,則財團就有數千億資產的地盤擴張。如今,就算紅火案發,查到賄款,海外帳戶曝光,也早都已經口袋滿滿。人民這麼樣的重大利益損失,難道當事人一句道歉,就能了事嗎?若問人民“一句道歉換千億資產”,有誰會不幹?如果事證明確至此,金管會還不依金控法五十四條做大刀闊斧的整頓,還放任財團浩浩蕩蕩上演“班師回朝”的戲碼,那麼昏庸的就不只是特偵組了。 

  總之,陳水扁貪瀆案該辦、該追究、是不可原諒、是令人厭惡,但也不能因為如此,就把所有其他周邊的人都輕輕放過。尤其那些起心動念貪欲、誘使官員犯罪、從中謀取巨利的人,他們的污點實在太大,大到不能做“污點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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