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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江陳會四決議能否落實 成台政爭焦點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02 10:20:31  


  中評社香港12月2日電/台灣聯合報今天社論說,江陳會所簽海運、空運、郵政、食品等四協議,如今已送“立法院”並交付委員會審查。其中海、空運兩項協議應否配套修法,或可否適用“‘立法院’一個月內未為決議視為同意”條款,已成朝野角力的議題。

  社論說,就“憲法”、“兩岸條例”,以及相關的商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所建構的規範體系而言,行政部門“不涉修法、適用一個月自動生效”等主張應是正確的。然而,“法律正確”遇到民進黨台獨思維的“政治正確”,卻是有理說不清;民進黨甚至揚言,不排除將反對四協議的戰場由“立法院”拉到街頭。

  先論是否涉及修法。“立法院長”王金平曾表達過應配套修法的觀點,依其所言,是指商港法第二十五條。考“王院長”之意,應是認為大陸商船進出我們的港口必須掛旗,這既會造成政治困擾,故一定要修法解決。然而,這項規定,在商港法第二十七條卻將“‘國內’商港”排除在外,凡“‘國內’商港”的船舶進出,未必要掛旗。什麼是“‘國內’商港”?該法第二條之定義為:“原則上僅准‘中華民國’船舶出入,非‘中華民國’船舶須經特許或為避難方准出入”的港口(請注意“特許”二字)。而國際商港或“國內”商港及其港區,均由行政部門指定並公告之。因此,若為兩岸直航順利,由行政部門指定“國內”商港及港區為通航港,且大陸商船不論是以外籍船處理而“特許”出入,甚或視為非“中華民國”、非外籍船之特殊船舶而“特許”出入,並排除掛旗規定,即可解決問題;實不必為此修法,正面碰撞政治禁區,增添麻煩。航空的部分亦相類似而規定更簡單,不必贅述。

  再看是否適用“立法院”一個月未為決議自動生效條款。“兩岸條例”第五條規定,兩岸協議如涉修法,須由“立法院”審議;未涉修法,則送“立法院”備查即可。但是,關於兩岸直航事項,兩岸條例第九十五條特別規定“實施前應送‘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如前所述,直航並不需要修法,所以相關協議本來不必送“立法院”審議而僅須備查;但因直航須“立法院”決議的特別規定,故直航協議就一定要送“立法院”“決議”。

  社論指,綜合而言,依“憲法”和“兩岸條例”的“一國兩區”規範架構,以及依此而來的對大陸人、事、物的特別定性和規定,直航運作並不會有法律上的困擾。而且,在“兩岸條”例立法時,雖採大量的授權行政部門的設計,但“立法院”針對直航、直接通商、開放大陸勞工等重要事項,與“憲法”框架下的對外條約議決權相呼應,亦制定了“國會”參與的機制。

  依法治“國家”的原則,在野黨固然有權利不滿意甚或不同意這樣一套法律架構,並表達其主張;但終究不能無視於目前現實的“憲法”及法律架構,而必欲在既有法律軌道之外,加上自己的政治主張,否則就揚言要杯葛抗爭或者走上街頭。

  何況,民進黨的主張倘若可行,過去八年執政,豈不是早該完成了以“台灣國”為架構的兩岸三通直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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