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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違反律師法 陳水扁律師鄭文龍遭傳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02 15:18:32  


  中評社香港12月2日電/針對陳水扁律師鄭文龍執行職務涉違反偵查不公開、律師倫理,台北地檢署簽分“律他”案,主任檢察官侯名皇4日下午將傳訊鄭文龍到案說明,並當庭要求律師確實遵守律師應有的職業規範。

  聯合晚報報道,“法務部”要求查辦陳水扁律師鄭文龍多次代扁傳話是否違法,鄭文龍上午證實昨晚已收到北檢傳票,案由為違反律師法等,要他在本月4日下午3時到案說明。對於自己成為“法務部”開鍘的對象,鄭文龍感到相當無奈。

  陳水扁從11月12日入台北看守所後,鄭文龍除了幫扁對外發表十大聲明外,後來還幫扁對外公布包括“給家後”、“沒有名字”新詩,甚至連扁案其他被告交保狀況及媒體報導洗錢案內容,連股市指數、政府發放消費券時事鄭都向扁轉述,致扁全部知情。鄭文龍近日又發表扁的上萬字“獄中對話”封面,似預先替扁出書行銷。

  據了解,昨天下午鄭文龍前往台北看守所與陳水扁會面時,在場的兩名檢察事務官就提醒鄭文龍“話少說一點”,到了晚間,鄭文龍的助理告訴他收到北檢的傳票,原本上午要去看陳水扁的鄭更改行程回到辦公室,準備寫答辯書。

  台北地檢署受理告發案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偵查不公開規定,辯護人等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鄭文龍可能違反規定。

  律師法第40條規定,“律師應付懲戒者,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職權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律師公會對於應付懲戒之律師,得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第44條規定,懲戒處分包括“警告”、“申誡”、“停止職務2年以下”、“除名”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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