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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中國的民族區域制度不容動搖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04 11:22:01  


  中評社北京12月4日電/新華網昨天發表題為“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不容動搖”的署名文章,全文如下: 

  近日,達賴方面在印度散發了一份《有關全體西藏民族實現名符其實自治的建議》,其核心內容,一是要求所有藏族地區納入統一的自治體系下,二是要求有不受中央幹涉的自治權力,并認為他們的要求是符合中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筆者多年從事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研究,對此實不敢苟同。我簡要地從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特點及優越性的角度來予以闡釋。 

  必須堅持統一與自治的正確結合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不是對其他國家的模仿,而是基於中國國情的創造。我理解,這個制度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統一與自治的有機結合。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這是對民族區域自治定義的精辟概括。從整體上看,中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不是聯邦制國家,體現了國家統一領導的特點。但是國家又在單一制政體框架內,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因此,中央政府與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之間不是簡單的分權關系,而是統一與自治辨證結合的關系。中央政府對民族自治地方實行統一領導,同時要依法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要保證憲法和法律的貫徹實施,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兩重屬性,作為一級地方政權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作為自治機關,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行使自治權。統一與自治,是民族區域自治的核心,是中國政治體制的特點和優勢。必須把兩者有機地統一起來,才能發揮出我們在制度方面的優勢。達賴方面要求與中央政府“明確權力分配”,把國家的統一領導與民族區域自治完全對立起來,這與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基本原則是根本不相容的。 

  (二)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政治因素與經濟因素、歷史因素與現實因素的統一。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是簡單的民族自治或區域自治,而是上述多種因素的結合。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行政區域劃分,就考慮了上述多種因素的結合,如1958年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建立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1957年在籌備建立廣西壯族自治區時曾考慮過兩種方案,一種是在原廣西省的基礎上改建為廣西壯族自治區,稱為“合”的方案;一種是把原廣西省一分為二,漢族人口較多、經濟文化較發達的東部保留廣西省的建制,西部建立省一級的壯族自治區,稱為“分”的方案。在籌備期間,周恩來總理提出了“合則兩利,分則兩害”的思想,這是完全符合廣西各族人民的意願的。經過從上到下、從下到上各界人士反複民主協商和充分討論,最後選擇了“合”的方案。50年來的實踐證明,這個選擇是完全正確的。壯族、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結合在一個行政區域內,有利於互相學習、取長補短和共同發展。再如內蒙古自治區1947年成立時,蒙古族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在20%左右,但仍建立了內蒙古自治區。這裡不單考慮人口比例的因素,而且考慮了歷史上內蒙古行政區域狀況、民族關系、合作發展等因素。內蒙、廣西和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經驗證明,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正確的、成功的,這種多民族和諧共存的狀態尤其值得珍惜。按照達賴方面的“建議”,單純以民族來劃界,不是人為制造民族歧視和民族隔離嗎? 

  (三)將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與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緊密結合起來。前面我以廣西壯族自治區為例說明了,在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時,要把有利於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作為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來加以考慮。這在中國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規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如1984年頒布實施的《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五章規定,自治機關要保障本地方內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權利、要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等等。第六章“上級國家機關的職責”,要求上級國家機關幫助、指導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戰略的研究、制定和實施,從財政、金融、物資、技術和人才等方面,幫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經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措施,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這充分說明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政策體現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達賴方面的“建議”只講藏族的權利而完全漠視其他民族,閉口不提西藏各族人民取得的發展進步,空談所謂“名符其實的自治”,對促進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沒有任何好處。 

  必須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不動搖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它有巨大的優越性: 

  第一,有利於國家的統一,也有利於保障少數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當今世界是由主權國家構成的世界,雖然全球化進程在不斷加快,雖然各個國家的人民都愛好合作與和平,但是毋庸諱言,國家利益間的衝突和矛盾是現實存在的。所以,我們的制度設計必須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增強抵禦可能遇到的外侮的能力。同時,我們的制度設計,也要貫徹民族平等原則,尊重少數民族的各項平等權利,不能搞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必須保障少數民族有管理與本民族特點緊密聯系的內部事務的權利。共同的事務共同管理,特殊的事務特殊管理,這也符合現代行政管理原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滿足了上述兩方面的要求。 

  第二,符合中國國情,有利於民族合作,有利於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進程中,中國各民族人口不斷遷徙、流動,各民族的分布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的現象,民族之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漢族和少數民族之間、少數民族互相之間交錯聚居,特別是在歷史上各民族傳統聚居區的結合部,往往很多個民族互相雜居在一起,這種狀況使各民族之間已經很難分開,各民族在文化和經濟聯系上也密不可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各民族的共同因素和社會主義一致性將日益增多,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將日益增強,各民族之間更是誰也離不開誰。所以,在處理民族問題的制度上必須符合這種國情,有利於各民族之間的互助合作,有利於鞏固和發展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達賴方面的“建議”中不顧事實,說什麼大量其他民族進藏影響西藏自治,實際上是主張搞民族“單幹”,主張把西藏和內地隔離開來、封閉起來,是十分有害的。 

  第三,有利於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發展繁榮。各民族共同發展繁榮,是我們社會主義在民族政策方面的根本立場。就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制定和實施了一系列有利於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政策和措施,使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得到較快的發展,有力地促進了各民族的共同發展,共同繁榮。以5個自治區為例。據統計,1947年內蒙古自治區成立時的生產總值只有5.3億元,2007年達6018億元,這是內蒙古自治區經濟發展增長速度連續6年位居全國第一。廣西經濟總量從1958年自治區成立時的24.52億元增加到2007年的5956億元。新疆到2004年自治區成立50周年時,全區國內生產總值達2200.15億元,是1955年的42倍。2007年新疆完成生產總值3400億。寧夏國內生產總值由1958年自治區成立時的3.29億元,增長到2007年的889.2億元。西藏也發展很快,1965年自治區成立時生產總值為3.27億元,2007年西藏完成生產總值342.19億元,這已經是西藏經濟連續保持12%以上速度增長的第七個年頭。在經濟發展的同時,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事業都得到了長足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在黨和國家的親切關懷下,各族人民共同分享改革發展所帶來的成果。自西藏和平解放以來,農牧民一直享受免費醫療政策;從1985年開始,義務教育階段的農牧民子女一直享受包吃、包住、包學習費用的“三包”政策;“五保戶”的供養水平高於全國農村五保戶人均供養水平。正如中央民族大學藏族副校長喜饒尼瑪所說:“凡是真正了解西藏的人都知道,藏族人民毋庸置疑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最大受益者。”這充分說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制度保障。離開這一制度的正確指引,民族地區的發展和各族人民的幸福是難以實現的。 

  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來,在世界民族主義浪潮的衝擊下,許多國家民族矛盾突顯,有的國家走向了四分五裂,有的爆發了慘烈的民族仇殺,有的爆發了大規模的民族衝突,而中國始終保持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大好局面,這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越性以及在中國的成功實踐是分不開的。正是基於這一制度的巨大優越性,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被中國確立為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2005年,胡錦濤主席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的講話中明確指出:“民族區域自治,作為黨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一條基本經驗不容置疑,作為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動搖,作為中國社會主義的一大政治優勢不容削弱。”達賴方面打著落實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的旗號,還是堅持所謂“大藏區”、“高度自治”那一套政治主張,完全違反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是不會有出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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