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4日電(記者 黃筱筠)有鑒於“江陳會談”四項協議生效後,兩岸經貿來往更頻繁,國民黨“立委”黃義交今天提案修改“台灣地區與大陸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原本大陸廣告要在台播放需要“行政院”“陸委會”“許可”,修改後大陸媒體將可以自由在台灣播放,兩岸商品廣告規範回歸台灣法律管制及市場供需機制。
此條文將在5日排入“立法院”院會報告事項,交付委員會審查。
“台灣地區與大陸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會其他事項,要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須經由“陸委會”許可。
黃義交表示,在這個管制條件下,大陸地區各項商品服務業者,在台灣很難經由廣告途徑介紹產品,也使台灣廣大媒體坐失可觀的廣告商機,也是畫地自限的表現,因此提案將許可制刪除,若修法通過,未來大陸廣告在台播放,與台灣廣告受到相同規範,不需再經過“陸委會”這一關。
修改後的條例,將原條文的許可制刪除,但是原條文規定的,廣告內容不得違背現行的大陸政策、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規定,還是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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