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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局公布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08 17:20:24  


 
  第三章 調任程序 

  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征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衆和幹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擬調任人員後,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手續,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五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 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條 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准,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係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准;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和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衆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職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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