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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大法官認真對待“憲法”才有葉盛茂重判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09 11:04:47  


  中評社香港12月9日電/中國時報今天社論指出,台北地方法院以五大罪狀,重判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十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五年。合議庭認為,葉將扁家洗錢情資分別於二零零六年間及二零零八年間兩次向陳水扁報告並為資料交付,圖利陳水扁家族獲取財產上不法利益,觸犯圖利罪,另並有洩密、隱匿公文及偽造文書等數罪並發,故處以重刑。“調查局長”因向“總統”報告“總統”家族洗錢情資而遭重判,此為臺灣憲政史上首例。雖然尚未定讞,已開法治先河。 

  社論認為,表面上看,本案純粹涉及刑事法律罪名,背後卻是建築在極其重要的“憲法”解釋之上,寓有可供咀嚼的啟示在內。 

  法院認定葉盛茂第一次向陳水扁泄露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提供的吳景茂帳戶資料,時間正在吳淑珍涉及詐領“國務機要費”於二零零六年間被起訴的一個月後。當時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追訴吳淑珍詐領“國務機要費”,認定陳水扁為共犯,只因“憲法”規定“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乃未將“總統”列為同案被告。 

  還記得當時發生了什麼政治效應嗎?民進黨的“立委”以柯建銘為首,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主張“總統”的刑事豁免權為絕對的、終生的豁免權,而且可以澤蔭妻子,不受追訴。大法官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廿五日決定程序不合,不予受理。當日陳水扁即開“憲法”首例,親筆簽出聲請書,再度聲請大法官解釋“總統”享有的刑事豁免權是絕對的、終生的,而且可以庇蔭妻子,希望大法官以“憲法”解釋阻止法院審判吳淑珍,或向“總統府”調閱相關資料。陳水扁一月之前已獲葉前局長告知洗錢即將敗露,於是企圖乞靈於“憲法”提供絕對的刑事豁免保障,以免東窗事發,瑯璫入獄。於是他放下“總統”身段,簽出了過去“總統”從來不肯親簽的釋憲聲請書。心知關係重大,一天也不耽擱。 

  接下來就是大法官在二零零七年六月中做出“憲法”解釋(釋627),重申一九九五年的“憲法”解釋,“憲法”上“總統”的刑事豁免,不是絕對的、終生的特權,而是只在還有“總統”身分,任期尚未結束的時候,可由“總統”加以主張。“總統”的刑事豁免只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豁免。回顧李登輝在位時,民進黨的“立委”廖大林聲請大法官縮限解釋“總統”豁免權的範圍,允許檢方於“總統”在任期間,以刑事訴訟追究現任“總統”競選連任時賄選的行為。大法官當時即認定刑事豁免只於任期內有效,並未如民進黨“立委”所請,縮限“總統”刑事豁免特權;可見大法官維持了前後一致的解釋態度。 

  正是因為大法官始終確認“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是相對的,卸任之後即不容復行主張,才會形成法院認定葉盛茂告知陳水扁澤西島及艾格蒙洗錢情資是圖利陳水扁家族的有罪判決。試想:如果“總統”享有絕對的刑事豁免,在任時無論如何貪汙,乃至殺人放火,於卸任後也不受追訴,又哪有追究“調查局長”於“總統”任內向其報告任何情資罪責的餘地。 

  民進黨“立委”在野時,主張“總統”豁免特權應該縮限,到了執政時卻主張“總統”豁免特權應該無限擴張,同樣是聲請“憲法”解釋,立場卻宛如政治變色龍,煞是可觀。而葉局長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向陳水扁通風報信,民進黨“立委”在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遞出釋憲聲請;陳水扁自己則於“立委”聲請失敗之同日,亦即九十六年一月廿五日應為重新聲請,可見政治性的司法動作如何嫻熟而訓練有素,形勢間不容髮,自保的行為也是有條不紊,毫不含糊,不愧為深諳法律門道的訟師。 

  這樣看來,葉盛茂的報告行為,還真有可能讓陳水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利用“憲法”解釋可能的空隙逃避法網制裁。要不是大法官在解釋“憲法”的時候,能夠認真對待“憲法”,拒絕給予“國家”“元首”超乎法治的絕對地位,就不會有今天台北地方法院判處葉盛茂局長重罪的可能。憲政法治,也就能在法院的裁判之中,彰顯其控制統治者濫用職務權力,使之終有接受國法制裁的機會。唯其如此,“憲法”第四十八號規定的“總統”誓詞:“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也才真正能夠具有莊嚴的拘束意義,不只是徒托空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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