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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貪污重犯至少處十年以上及無期徒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12 16:40:48  


  中評社台北12月12日電/台灣“最高法院”檢察署今天發出陳水扁案起訴書,起訴書在最後部份還特別列出台灣對於貪官的治罪主要條例如下: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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