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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士解讀出兵滅盜:可對海盜船先行開火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17 18:49:19  


 
  《公約》提供了基本能指導各國打擊索馬里海盜軍事行動的實體法依據,包括4個部分:一是有關護航的依據,規定在第91條至94條。據此,各國有義務為懸掛本國旗幟的船舶護航。二是有關軍艦和政府公務船舶不受侵犯的依據,規定在第95條至96條。據此,各國軍艦和政府公務船舶,在任何時間和地點免於他國艦機的登臨、檢查及扣押等管轄。三是有關海上遇難人員享有被救援權的依據,規定在第98條。據此,各國船舶均有義務救助因海盜劫船等原因而在海上遇難的人員。四是有關制止海盜的程序依據,規定在第100條至107條以及110條。據此,各國可以對涉嫌海盜船進行臨檢、扣押,帶回本國審判處理。

  國內法中,各國要結合本國國內法和索馬里國內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打擊海盜的具體行動方案。譬如,有的國家雖然是《聯合國憲章》會員國,也是《公約》締約國,但其國內刑法沒有規定對海盜罪具有普遍管轄權,且沒有設立海盜罪,在這種情況下,該國要參與打擊海盜的軍事行動,最好先完善國內立法,確定對海盜罪具有普遍管轄權;如果國內暫時沒有設立海盜罪,可以帶回國根據海盜的具體犯罪事實適用各國刑法關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侵犯財產等規定對其定罪處罰,亦可通過與索馬里政府簽署雙邊協議,將犯罪嫌疑人移交給索馬里政府審判。

  法律性質

  明確打擊索馬里海盜的法律性質對各國海軍正確使用武力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它是確定各國使用武力是遵循“不首先開第一槍的原則”還是可以“先發制人”對海盜予以打擊的前提。自衛權只能在遭到敵人武力攻擊時才能行使,打擊海盜屬於執法權範疇而非行使自衛權,因此,必要時可以對海盜先行開火。

  國際法上,海盜罪是指發生在公海或其他非國家管轄海域範圍內的犯罪。由於該罪行侵害人類共同利益,因此,國際法規定各國都對其有管轄權。而發生在一國領海範圍內的同樣行為,是否定名為海盜罪是一國的主權管轄事宜,國際法不宜作規定,只籠統地將其稱為武裝劫船行為。

  就此推演,目前,在索馬里附近海域執行任務的各國海軍行使了兩類執法權:一類是在聯合國框架下通過同其他國家及國際海事組織合作,對危害人類共同利益的國際刑事犯罪行為——海盜罪行使刑事普遍管轄權;另一類是協助索馬里過渡聯邦政府,對其境內武裝劫船犯罪行為行使國家刑事管轄權。無論行使上述哪一種管轄權,在使用武力時,必要的情況下,各國部隊均可對海盜船、機先行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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