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24日電(記者 孔序分析報道)藍委邱毅昨天指出,兩度裁定陳水扁無保釋放的台北地院法官周占春,在過去三年間審理37件申請交保停止羈押案,僅兩件獲得交保。記者翻看了邱毅提到的涉恐嚇取財警察申請交保停止羈押案的判決書,覺得相當諷刺,原來在周占春的眼裡,現在的陳水扁,影響力連個小警察都不如。
邱毅提到的那件申請交保停止羈押案,在2007年11月19日判決,案中一名台北警察因為追討賭債而涉及恐嚇取財被押後提出交保要求。
當時周占春在判決書是這樣寫:“本件被告身為警察,為具有法定職掌得執行犯偵查、人犯逮捕等公權力之公務人員,且因其身分、地位與經驗,事實上亦有騷擾證人或干擾訴訟審理之社會影響力,……檢察官雖為偵查主體,對警察機關具有指揮、監督之權限,猶須聲請搜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取得相關證據自明,而被告此種勾串或騷擾共犯與證人之實質影響力,並無法透過其他方式予以排除,若許其停止羈押交保在外,實難期本件訴訟得順利進行,當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
對比周占春兩份無保釋放扁的判決書,發現周判案尺度彈性相當的大。一個被刑事起訴的警察,即便獲交保外出,職權必定被暫停,周占春不讓該警察交保,主要因為“其身分、地位與經驗,事實上亦有騷擾證人或干擾訴訟審理之社會影響力”;陳水扁雖然已經下台,但一個幹過8年“總統”的人,依其“身分、地位與經驗”,要恐嚇、騷擾證人,難道會比一個停職的警察更難?
周占春在判決書中又稱,該警察勾串或騷擾共犯與證人之實質影響力,“並無法透過其他方式予以排除”,所以要繼續收押。再看扁案,對於陳水扁會否串供以及騷擾證人,周占春卻使用了“其他方式”來排除,就是告誡陳水扁“不得對証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家人的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一個最多被判刑5年的警察,周占春都沒有“其他方式”阻止他串供和騷擾證人,面對“最嚴厲判刑”的陳水扁,為了脫罪,就會因為法官一句告誡,就乖乖的聽話,什麼都不做?
才一年時間,周占春斷案標準變化那麼大,是因為法學素養有了大幅提升?還是因為被告名字叫做陳水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