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和平發展”與“和平統一”究竟是什麼關係?
胡總書記在講話中明確指出:解決台灣問題的“核心”是“實現祖國統一”;“目的”是“維護和確保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追求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華兒女的幸福,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方式”是“以最大誠意、盡最大努力爭取祖國和平統一”。
胡總書記著重指出,爭取“和平統一”,“首先要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並指出“和平發展”的“四個有利於”:一是“有利於兩岸同胞加強交流合作、融洽感情”;二是“有利於兩岸積累互信、解決爭議”;三是“有利於兩岸經濟共同發展,共同繁榮”;四是“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由以上引述可知:“和平發展”與“和平統一”的關係,絕對不是前者“取代” 後者的關係,而是“道路”、“橋樑”與“目的地”的關係。即通過“和平發展”來促進“和平統一”、實現“和平統一”。也就是說,“和平發展”是階段性的“過程”與“手段”,是邁向“和平統一”的必由之路,而“和平統一”則是長期奮鬥的終極“目標”與“任務”,是“和平發展”的必然結果。
當然,說到底“和平統一”也不是我們的“最終目的”,誠如胡總書記所說,我們的最終目的是:“維護和確保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追求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華兒女的幸福,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客觀觀察,就對台方針政策的“戰略”層面而言,筆者認為,中共自1949年以來只進行過兩次大的戰略性調整。第一次是上世紀50年代中期,中共對台戰略由“武力解放台灣”調整為“和平解放台灣”;第二次是70年代末期,由“和平解放台灣”調整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30年來,中共解決台灣問題的這一大政方針並沒有任何改變,但隨著主客觀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在“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對台戰略(或曰“大政方針”)之下,其具體的政策措施卻不斷地與時俱進,進行務實的調整,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