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富權:江丙坤激將法有效 “陸委會”仍需努力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1-24 09:43:15  


 
  其實,在海峽兩會商談領域中,還有兩個早已成熟的議題,那就是“遣返劫機犯”及“遣返偷渡客”議題。實際上,這兩項議題是一九九四年“汪辜會談”的後續性事務性商談議題。經過七次事務性商談及三次“唐焦會談”,已取得了共識,並準備簽署協議。只不過是由於“陸委會”要將之與尚未取得共識的“兩岸漁事糾紛”議題捆綁在一起簽署,才功虧一簣。然而,即使是那個“兩岸漁事糾紛”議題,在承認“一中”原則及“九二共識”的馬英九上台執政,並已促成兩岸“直航”之後,所謂“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應可予模糊化處理,也不是甚麼解決不了的問題。 

  文章表示,所謂“遣返偷渡客”議題,是《汪辜會談共同協議》中規定在一九九三年度協商的議題之一。其在《汪辜會談共同協議》中的表述,是“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經過一年多的協商,雙方在各有堅持、互有讓步之下,對於主動遣返、遣返費用及遣返之技術安排等原有分歧的內容,均已取得具體共識。而所謂“遣返劫機犯”議題,原本並不在《汪辜會談共同協議》之內,但因當時兩岸主要是大陸方面的劫機問題嚴重,才“插花”成了海峽兩會事務性商談議題。 

  馬英九就職後,曾強烈主張兩岸協商應是“在哪裡停止,就從哪裡開始”。按照這一主張,海峽兩會恢復協商後,應當確認十三年前已達成共識的這兩項議題,並在已形成文字的協議文本上簽署作實。不知為何,兩會恢復協商後,放棄了這兩類議題,倒是就十三年前認定在短期內幾乎不可能實現的兩岸直航、大陸居民赴台旅遊等議題,輕易獲得解決並達成協議。 

  文章指出,或許由於十三年來兩岸並未發生劫機事件,而偷渡客的遣返作業亦可依“金門協議”執行,故這兩類議題已不具迫切性。也或許,有關遣返劫機犯和遣返偷渡客問題,可被歸納進更為全面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議題之內,因而不必將之列為單行議題。何況,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是“胡連會”提出的,這比“李登輝時代”的“遣返劫機犯”、“遣返偷渡客”等議題,更具鮮明的時代特徵。


 【 第1頁 第2頁 】


    相關專題: 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