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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促返還“國務費”卷證 高院再發回北院更裁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2-16 18:32:50  


  中評社台北2月16日電/陳水扁於“總統”任內要求法院返還“國務費案”扣押物案,經“最高法院”3次發回後,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再次撤銷台北地方法院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為裁定。

  中央社報道,台北地院2006年12月開始審理吳淑珍所涉“國務費案”時,陳水扁於2007年9月將相關卷證資料、發票、筆錄等,補核定為永久不得公開的絕對機密,並聲請返還扣押證物;北院以核定程序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駁回陳水扁的聲請,陳水扁提起抗告。北院當時因此暫停審案。

  雖然返還卷證聲請案一直在二、三審間來回,但馬英九去年8月6日註銷相關卷證的機密認定後,北院合議庭已恢復“國務費案”審理進度,因此,這項返還物證聲請案對“國務費案”審理已不具影響力。

  高院在裁定書中指出,台北地方法院沒有就陳水扁的解釋與說明詳加審查,就逕行認定陳水扁將卷證核為絕對機密不合法,“自有未當”,北院應詳加審查聲請人理由。

  高院認為,雖然“國家機密保護法”對“國家機密”的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但“國家機密保護法”沒有授權任何司法審查,司法機關其實沒有任何依據,來認定行政機關核定“國家機密”的效力,北院以陳水扁違法機密,認定陳水扁將證物補核定為絕對機密的作法屬無效行政處分,“自有可議”。

  不過,高院也就陳水扁聲請返還的適格性提出質疑。裁定書指出,陳水扁已是“卸任總統”,是否還具有“憲法”賦予“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當初陳水扁聲請返還扣押物,是否以“總統的身分”聲請發還扣押物給“總統”(或“總統府”)?是否應改由“現任總統”來決定扣押物返還與否等問題,就程序優先原則來說,應該先進行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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