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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幸媛:CECA是協定 適用兩岸關係條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2-20 10:47:23  


  中評社台北2月20日電/“行政院陸委會主委”賴幸媛今天表示,CECA在馬英九政見及胡六點中都是稱做“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不論是“協議”或“協定”,只要是兩岸協商的內容都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中央社報道,媒體上午在“立法院”詢問賴幸媛,CECA當初譯為“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陸委會”為何正名為“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賴幸媛表示,不管是“協定”或“協議”,國際上都可以用;馬英九政見及胡六點內容中都是用“協定”,且只要是兩岸協商的內容都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陸委會”發言人劉德勳昨天表示,不論是“協定”或是“協議”,甚至其他名稱,都是兩岸條例規範範圍,“問題不大”,不過,現階段將以“協定”統一對外說明。

  另外,對於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日前表示“陸委會”未做好CECA政策評估與說明,質疑“陸委會”失職;賴幸媛表示,CECA相關評估工作,政府及“陸委會”一直有在做,並會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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